郵購和網路購物,退換貨時間
是收到東西七天
不是買的開始算七天
消保法 第19 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但是一般退換貨,可以引用消保法
第五條規定:「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同法第十四條亦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