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倪敏然與夏X, 幾個疑問....
固然感情事 是他們之間的事
局外人在這種情形下,不能只聽信一方的片面之詞 (何況另一方還往生,完全不可能辯解的情況下)
只有幾個疑問:
1.當你男友請人來告訴妳,他要跟妳分手時,妳卻開出條件:要分手可以,除非你保證這輩子都不會再見到我!(你知道你們還有幾場戲"必須"一起公開演出),請問這樣是什麼意思?
2.如果妳在知道妳男友以結婚,而且不打算離婚的情況下,妳拿出已經寫好的合約書,上面寫"XXX保證一定要跟妳在一起"這類字眼,然後要妳男友簽字,若不簽字就不演戲(妳男友是製作人,負有票房成敗責任,妳不上場他會賠得很慘),妳會這樣作嗎?
3.如果妳知道妳男友有憂鬱症,而且很嚴重,妳會三天二頭找他吵架,有事沒事言語相逼(對他說:你去死吧!),加重他的病情嗎?
4.如果,妳曾經用"罷戲"威脅過他,妳曾經開出"要分手這輩子就別見面",而妳每次的威脅都達成了妳要的目的,妳會不會覺得威脅這招對他很管用?
5.如果,妳現在手上握有他最在乎的那齣戲的製作權,妳是製作人,可以決定腳色讓誰演,而這時他向妳表示,他在妻兒身邊很快樂,並不希望離婚,妳會不會再次拿"戲"的演出權威脅他? 比如,妳會不會拿"不離婚,就想演出"來逼他就範?
6.在台灣,女人拿工作事業家庭來威脅男人,男女交往還需要逼對方簽下保證書...何時開始,這樣是正常的?
7.妳認同,對一個有嚴重憂鬱症患者的人,施以心理上,精神上的威脅和壓力嗎(尤其在知道他的弱點是什麼還偏往那邊踩)?
結論,
如果你對一個依賴心臟調節器生存的病人動手
將他的心臟調節器隨意更動,使他的病情加重
妳將要負上法律責任
我只有一句話 對於悲劇的反思
希望台灣法律以後能對那些
"刻意"對憂鬱症患者施加精神虐待及壓力的人
使其病情加重的人
在法律上同樣有所拘束!!
局外人在這種情形下,不能只聽信一方的片面之詞 (何況另一方還往生,完全不可能辯解的情況下)
只有幾個疑問:
1.當你男友請人來告訴妳,他要跟妳分手時,妳卻開出條件:要分手可以,除非你保證這輩子都不會再見到我!(你知道你們還有幾場戲"必須"一起公開演出),請問這樣是什麼意思?
2.如果妳在知道妳男友以結婚,而且不打算離婚的情況下,妳拿出已經寫好的合約書,上面寫"XXX保證一定要跟妳在一起"這類字眼,然後要妳男友簽字,若不簽字就不演戲(妳男友是製作人,負有票房成敗責任,妳不上場他會賠得很慘),妳會這樣作嗎?
3.如果妳知道妳男友有憂鬱症,而且很嚴重,妳會三天二頭找他吵架,有事沒事言語相逼(對他說:你去死吧!),加重他的病情嗎?
4.如果,妳曾經用"罷戲"威脅過他,妳曾經開出"要分手這輩子就別見面",而妳每次的威脅都達成了妳要的目的,妳會不會覺得威脅這招對他很管用?
5.如果,妳現在手上握有他最在乎的那齣戲的製作權,妳是製作人,可以決定腳色讓誰演,而這時他向妳表示,他在妻兒身邊很快樂,並不希望離婚,妳會不會再次拿"戲"的演出權威脅他? 比如,妳會不會拿"不離婚,就想演出"來逼他就範?
6.在台灣,女人拿工作事業家庭來威脅男人,男女交往還需要逼對方簽下保證書...何時開始,這樣是正常的?
7.妳認同,對一個有嚴重憂鬱症患者的人,施以心理上,精神上的威脅和壓力嗎(尤其在知道他的弱點是什麼還偏往那邊踩)?
結論,
如果你對一個依賴心臟調節器生存的病人動手
將他的心臟調節器隨意更動,使他的病情加重
妳將要負上法律責任
我只有一句話 對於悲劇的反思
希望台灣法律以後能對那些
"刻意"對憂鬱症患者施加精神虐待及壓力的人
使其病情加重的人
在法律上同樣有所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