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迴翻覆案─-「媒體殺人」又一樁?

南迴翻覆案─-「媒體殺人」又一樁?     
【東森新聞報  李福生】 
 
 
 
南迴鐵路發生火車出軌事件,在事件中不幸罹難的越南新娘(新聞、網站)陳氏紅琛的丈夫李雙全被檢調專案小組列為關係人調查,在檢警展開調查之際,留下三封遺書,於今天清晨被發現在台東住家附近的一棵大樹上吊身亡。

觀此案發展檢方會懷疑李雙全涉案,主要是「連續3年3次的南迴鐵路意外,李雙全和陳氏紅琛夫妻都在火車上,而且3次都各自投保2000萬元意外險。」

這種任意懷疑受害者成為加害者的推論很顯然是欠缺邏輯與證據力的,如果李想要加害妻子詐領保險金,他根本無須與妻同行,只須掌握其妻的火車通勤時間便可,何必以身涉險呢?更何況較有風險觀念者,往往會未雨綢繆為自己與家人投保一些保險,在風險管理下讓自身的家庭能夠承受住意外的侵襲,不致在遭逢變故時手足無措,所以保有高額的意外險亦屬正常。

而如果說,就因為李曾擔任工務段鐵軌巡邏員就將專業技術與犯罪做了巧妙的聯結,這恐怕是有擴大解釋的疑慮,「一竿子打翻一條船」的推演,似乎會將所有的台鐵員工都視為嫌疑犯,讓國家司法機器成為民眾心中的不安來源,莫怪乎,今日鐵路工人會衝進立院向即將上任的檢察總長謝文定哭訴,要求把鐵路兄弟的命還來。

循無數的往例,發生了嫌疑人自殺的情事後,承辦的專案小組均都矢口否認透露嫌疑犯,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但在現實社會中,媒體記者拿著攝影機、照相機對嫌疑犯甚至煙毒犯猛拍照,警方是透過傳媒告訴民眾他們又破了不少的案件,但同時也讓嫌疑人的人權受到傷害,難以符合法治國該有的刑事程序,所以,即使表面上警方成效卓越,但在民眾心中的治安卻依舊是不堪聞問的,其後效就有可能殺人於無形,如先前台中所發生的師生畸戀與今日的李雙全事件,媒體赤裸裸的揭露可能的嫌疑犯,會讓一些情緒商數不足的當事人紛紛走上死亡的不歸路,此曝露出媒體與警方之間的互動與是否應公佈嫌疑人的資訊是留有討論的空間。

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中有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說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也是「世界人權宣言」與「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所揭櫫的重要基本人權之一,所以,在未經合法的訟訴審判情形下,李雙全並無所謂的罪責,今渠逕採自殺方式留遺書訴冤,很顯然的是,非但無法達成其所欲證明的清白,更將讓此案在媒體的「未審先判」下更趨撲朔迷離。

就算調查後,檢察官欲起訴李,檢察官亦負有舉證責任,法官據此推敲案情以符合證據裁判原則,若無證據是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今窺檢察官所謂的懷疑李涉案是「連續三年三次的南迴鐵路意外,李與其妻均在火車上且投有高額的意外險」,若據此對李提起訴訟,很顯然的是,法院將會認為檢察官之證據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當會要求檢察官補正相關證據,而若檢察官逾期未補正,法院是得以裁定駁回起訴,而因為前述之犯罪事由並無法直接證明李有犯罪,充其量亦不過是一連串的巧合所致,一對很倒霉的夫妻在南迴的六次意外下碰到了三次,妻因此殞命。

所以,李今採取自殺申冤的方式是不足取的,因為雖然現今人們普遍認為司法的公正性偏低,但在相關的刑事訴訟法條中是有保障著被告者的基本人權,李應該做的是尋找司法資源如律師來為己身做出最佳的說明與辯護,而非任媒體擔任福爾摩斯的角色天馬行空的演繹劇情甚至預斷其有罪,讓己身最終在無法承受的壓力下走上了死亡不歸路,使得年邁父母與兩個小孩孤苦無依,坐實了「媒體殺人」的競爭劣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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