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雜誌提供
【案情說明】
台北市有位周小姐,從民國82年9月起,陸續為自己、先生及4名子女,向國泰人壽投保各種人身保險,包括儲蓄險、一般壽險、癌症險、醫療險、重大疾病險、長期看護險及意外傷害險等,保單件數共30件(周小姐自己6件,先生5件,4名子女有2位是4件,另2位各是6件和5件),年繳保費約55萬元。89年5月間,周小姐又向其他7家壽險公司(國寶、安盛國衛、富邦、中央、大都會、宏泰及國華)投保以醫療險、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為主的人身保險,同時也投保華南產險的傷害保險,8家公司年繳保費合計約30萬元。
複保險未通知被主張契約無效
91年11月,周小姐突然接到國泰人壽的存證信函,表示因保戶在投保國泰之後,又向別家保險公司投保,但卻未通知國泰人壽,違反了保險法第36條及第37條未善盡通知義務的規定,而要主張周小姐所投保的保險契約無效。到91年止,周小姐繳交的保費共350萬元,但陸續向國泰申請的保險理賠金累計也高達290萬元。
國泰人壽的說法
針對周小姐的情況,國泰人壽表示,人身保險的射倖性質比財產保險高,易有道德危險問題,壽險理賠專家認為,保險法第36條及第37條,皆有要求要保人必須負起通知的義務,藉以防範道德危險案件的發生。且保險法將「複保險」納入總則適用,因此不是只有財產保險才適用複保險規定,人身保險也適用,此一觀念已逐漸被法界人士所接受。醫療保險即保險法所稱健康保險,屬人身保險之一,但醫療險的原始目的係在填補被保險人因醫療費用支出所造成的損害,具有損害填補的性質,且這些損害是可用金錢估計的,因此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在人身保險仍有適用的餘地。
周姓保戶一家6口在國泰就買了30張保單,加上後來投保的8家公司保單,年繳保費高達80餘萬元,每位家庭成員的醫療保險金日額都在萬元以上,到91年底止國泰已經理賠近300萬元。由於周小姐複保險情況過於嚴重,且在向另外8家公司投保時,都沒有通知原承保的國泰人壽,明顯違反法令的規定,因此依保險法規定要主張契約無效。
保戶周小姐的陳情
周小姐表示她全家6口30張的國泰保單,全都是在國泰當業務員的姐姐所安排投保的,而89年向其他8家公司所投保的保險,則是透過朋友介紹,由任職於群益保險代理人公司的劉姓業務員所一手處理,她自始至終都沒有被告知有複保險的問題,也不知道要保書有詢問這樣的事項。何況,人身無價根本不適用複保險的規定,縱使適用,也只有在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的情況下,才能主張契約無效,而這部分的指控是要由保險公司負舉證責任的。對此,周小姐商請台北市市議員李慶元協助調解,並召開記者會說明。
對於290多萬理賠金的情形,周小姐表示一來自己所投保的醫療險日額累計已上萬,加上在投保的9年期間,陸續發生過幾件重大事故,包括自己曾發生兩次車禍,其中一次還是發生在懷孕期間,光為安胎就住院住了40幾天;另外4名年幼子女,也常到醫院掛病號,比較嚴重的是老三,曾得過腸病毒,之後就經常因腸胃炎住院;最小的女兒也曾患長達42天的肺炎,之後也常因支氣管不好看病,這些情況都有醫院的診斷證明,保戶並沒有為圖謀理賠金而故意住院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