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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違法違憲的醫療過失刑責

你認為呢?

重點一:台灣的醫師收入沒有歐美國家的醫師高,卻要忍受越來越
高的醫糾賠償及歐美國家所沒有的醫療疏失刑責。

重點二:將醫師救人和卡車司機撞人相提並論,這是對神聖救人行為最大的褻瀆。

重點三:用刑法阻卻醫師救人的意願,受害的將是病人,醫院拒收
危急病人及醫師避走高風險科別,就是例證。

圖說:醫學是發展中的科學,有其不可預測性,所以論罪與否,最重要的考量應該是醫師的「動機

貴刊第二十一期曾刊載長庚大學醫管所助理教授楊秀儀的「醫療傷害的去刑化」一文,以許多論點認為醫師應先提升醫療品質及改善醫病關係,接下來才能談醫療傷害或死亡免刑責。無獨有偶,日前在台
灣醫學會的「醫療過失與醫療責任」研討會上,針對與會醫師所提醫療過失刑責的質疑,某醫師立委又一如以往地以「全中華民國只有李總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醫師若因高風險就要求免除醫療過失的刑事
責任,則卡車司機也可以要求免除車禍的刑責」的論點加以反駁。
一般人有此錯誤的看法還可以說是不懂法律及醫學之故,留學美國的法學博士及曾留學美國且本身為醫師的立委若也有如此的認知,則令人浩嘆。


* 無條件的去刑化

有句台灣俗語說:「牛牽到北京,還是牛」,意思是說冥頑不靈的人即使到了最繁華進步的地方,仍然繼續冥頑不靈,不知悛改。美國及歐洲各國都用民法處理醫療糾紛,不用刑法,這是眾所周知的事,然而多年來我國有那麼多留學生到歐美各國去學習他人的法律及醫學,學成歸國後卻仍然主張醫療糾紛該用刑法伺候,說在某些情形下醫療行為才能去刑化,或說若醫師能免除醫療過失的刑責,則卡車司機也可以要求免除車禍的刑責,真不知他們到歐美留學,到底學到什麼?如果這些「法學俊彥」及「醫界精英」對我們的說教是正確的,為何歐美國家到今天仍使用民事處理醫療糾紛?更嚴重的是,這些喝過洋水的「法學俊彥」及「醫界精英」回國後只知東施效顰,片面地學習歐美國家的高額醫療糾紛賠償,卻忘了歐美國家的高額醫療糾紛賠償是由保險公司賠的,不是由個別醫師或醫院賠的,也忘了歐美國家的醫療費用是由市場機能決定的,不是由國家的衛生單位或健保局統
一訂定的,其結果是台灣的醫師收入沒有歐美國家的醫師高,卻要忍受越來越高的醫糾賠償及歐美國家所沒有的醫療疏失刑責。這些「法學俊彥」及「醫界精英」有此雙重人格,看來台灣的醫師及病人們是在劫難逃了。

  • 全世界大概只有我國仍使用刑法處理醫療糾紛,其實這是違法違憲的。醫師、護士及醫療院所不能拒絕救治危急病人(醫師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法第四十三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六條),若急救病人時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醫療糾紛,司法機關常以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業務過失致傷害或死亡的規定來追究醫護人員的刑責,這種作法因循已久,罔顧醫事人員的權益,也傷害了病人的權益。刑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第二十四條更規定:「因避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因此,醫事人員
    依醫師法、醫療法及護理人員法對危急病人所做的急救措施,理應受刑法第二十一、二十二及二十四條的保障,不受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的追訴,否則,一方面要醫事人員救治危急病人,另一方面又要
    他們為無法完全避免的疏失負起刑責,則醫師法、醫療法、護理人員法及刑法就有兩面夾殺,迫害醫事人員的嫌疑,且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也將成具文。即使不是
    急救行為,刑法第二十二條也有保障醫護人員的一般醫療業務免於刑法追訴的作用。


  • * 「刑法」——醫事人員的痛

    我國政府一方面用法律強制醫事人員去救人,另一方面卻又拿刑法來對付救人過程中有疏失的醫事人員,實在有夠不仁不義,要說它是暴政亦不為過。若醫護人員因為無法完全避免疏失,且懍於刑法的威
    力,而擬引用刑法第二十三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的規定來自衛,拒絕救治危急病人時,請問法律將站在那一邊?刑法第二十一、二十二及二十四條保障醫
    師的救人行為,其道理和憲法第七十三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及第七十三條「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保障立法委員的言論治國是一樣的,我國後來要撤除立法委員的人身保護權時,尚且要勞師動眾地修憲才能合憲合法,現在尚未修改刑法第二十一、二十二及二十四條,就用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來對付醫師的救人行為,實在無法無天!

    * 「動機」應是最大的考量

    法界人士常把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和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相提並論,認為若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可以免除刑責,則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也可以免除刑責。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和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粗看起來似無不同,都是在「執行業務」,其實兩者大不相同,最不同的地方是「動機」,醫師的動機是救人,卡車司機則否,而「動機」的良痞正是刑法論罪最重要的考量。醫師救人,只要有疏失就要判刑,則無人敢去救人,受傷害的絕對是病人。第二個不同處是醫師不去救人時病人可能會死,而卡車司機不去撞人時,路人絕不會死。第三個不同處是我國有法律強制醫師不得拒絕救治危急病人,卻沒有類似的法律強制司機一定要開車。如果法界及社會大眾真的認為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和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沒有不同,那為何不試著撤除醫師法及醫療法強制醫師救人的規定,以觀後效?將醫師救人和卡車司機撞人相提並論,這是對神聖救人行為最大的褻瀆。

    把醫師救人等同於卡車司機撞人其實還算好的,某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要升教授,他的升等論文題目是「醫事過失犯罪析論」,把醫療過失當成犯罪,把醫療行為當成準犯罪行為,這是對醫事人員救人行為更嚴重的污辱,因為尚未發生醫療過失的醫事人員都是刑事犯罪的未遂犯!多年來我們的法院判醫事人員有罪時同時也判他們緩刑,不將他們關進牢裡去,如果法界對醫界的判刑真能判得心安理得,為何不乾脆將這些有「罪」的醫事人員統統關進牢裡去,免得他們繼續以救人來犯罪,也讓這個社會變成無醫村。醫事人員救人有過失時是犯罪,法官及律師誤判案情毀人一生卻沒有業務過失刑責,有人說這是因為法官和律師的業務性質幾乎不可能發生致人於死或重傷的情形,其實這不過是自我卸責的說辭罷了,遠的不說,就拿最近轟動海內外的白曉燕綁票撕票案來說,是誰把林春生、高天民及陳進興三人判定為「監獄模範生」然後從監獄裡放出來,導致白曉燕、方保芳夫婦及鄭文喻等人被殘酷地殺害及十九位婦女被強暴的?命案及強暴案難道不是刑案?誰敢再說法官和律師的業務性質幾乎不可能發生致人於死或重傷的情形?放出白案三虎狼的人不須負刑責原來是「刑不上大夫
    」的特權有以致之,請注意此處的大夫指的是法官、律師及典獄長,而不是醫師!

  • 「瓦罐不離井邊破,將軍難免陣上亡」,我們的政府要醫事人員當烈士,死而後已,不想做烈士的醫事人員只好變法圖存。雖然醫師法、醫療法及護理人員法規定醫療統所不能無故拒絕救治危急病人,然而「路是人走出來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懂得明哲保身的醫事人員其實不必用到刑法第二十三條就可「絕處逢生」,達到自衛的目的。醫療法第五十條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始可轉診」,因此,醫院及診所遇到可能會有麻煩的病人時,通常會引用醫療法第五十條,建議病人「轉診」到大醫院去,至於這樣的「轉診」是否會延誤病人的生機,則不是首要的考慮。頻繁的醫療糾紛已使醫師視麻醉、外科、婦產科等高風險科別為畏途,現在加上法界人士三不五時在媒體上抗議「醫醫相護」,要求多判醫師有罪,結果是高風險科別的
    醫師人力更加不足。醫界會拒絕處理危急病人及拒走高風險科別,難道不是那些濫用刑法卻口口聲聲為病人爭權益的人逼出來的?
    * 無從建立的「醫療過失責任保險」

    我國用刑法解決醫療糾紛,最大的後遺症是「醫療過失責任保險」無從建立,因為保險公司要給付病人的,一定是醫師有過失且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的案件,然而根據我國法界目前的作法,只要醫師有過
    失,就有業務過失刑責,換言之,每件保險理賠案件背後都至少有一名醫師要被判刑。「醫療過失責任保險」將增加病家進行訴訟使醫師被判刑的機會,醫師怎會付保費支持?有這麼多醫師要被判刑,這麼大的社會成本,國家怎麼承受得了?沒有醫療過失刑責時,「醫療過失責任保險」才能使病人獲得高額賠償,但若不放棄醫療過失刑責,則發生醫療疏失後,醫師一定竭力掩蓋,以免被判刑,病人反而不易
    得到應得的補償。病人及家屬要的應該是補償,而不是醫師被判刑,我們為什麼要用不合情理的醫療過失刑責使「醫療過失責任保險」無法建立,讓病家無法獲得高額賠償呢?

    「動機」的好壞是刑法論罪最重要的依據,若不管一個人行事的動機如何,只要有過失就判刑,則無人敢救人,也有誤用刑法之嫌。用刑法阻卻醫師救人的意願,受害的將是病人,醫院拒收危急病人及醫師避走高風險科別,就是例證。醫師不能有刑法豁免權,這是毫無疑問的,但醫療行為免受刑法追訴則是有法律根據的,人與事不能混為一談。用刑責使急重症病人得不到應有的醫療,也使「醫事過失責任保險」無從建立,造成醫病雙輸,不僅愚蠢,兼且違法違憲,我們還要坐視這些違法違憲的醫療過失刑責繼續荼毒我國的醫事人員及病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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