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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

本  契  約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經  甲  方  攜  回  審  閱  。  (  審  閱  期  間  至  少  為  五  日  )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人甲方:

住  居  所: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立契約人乙方:

營業所:


聯絡電話:

營業登記字號:

 

婚  紗  攝  影  (  禮  服  租  售  及  拍  照  )  契  約  範  本  (  part  1)


茲  為  下  列  婚  紗  攝  影  (  禮  服  租  售  及  拍  照  )  事  宜  ,  訂  定  本  契  約  ,  載  明  雙  方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如  下  ,  俾  資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條  甲方與乙方應就本契約所附表格之約定事項詳為記載;該表格所載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  二  條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品質無瑕疵。 
第  三  條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乙方免給付之義務,甲方亦免給付價金,契約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對甲方無利益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但乙方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同意者,契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繼續。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遲延給付者,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第  四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攝影等工作有瑕疵者,甲方除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請求乙方重新製作或修補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重新製作、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或修補顯無意義者,甲方除得逕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  五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六  條  甲方於約定之化妝、試穿、攝影等期日內,應配合乙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甲方不於前項期日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應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七  條  甲方應於約定之選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選擇毛片,於約定之取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取回相片。甲方不於約定之期日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應訂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
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自該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其責任。
雙方同意甲方不於第一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經保管六個月後得請求收取報酬及保管費,並銷毀毛片或照片,終止本契約。 
第  八  條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乙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續)---------
  • ----(接上頁)----

    第  九  條  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屬甲方,乙方應連同照片同時交付予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 
    第  十  條  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為其他之使用或利用。
    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一  條  乙方應確保其為履行契約所提供之衣物、工具或場所等,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第  十二  條  乙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 
    第  十三  條  租借之禮服無滅失、毀損情形時,乙方應無息返還收受之押金。 
    第  十四  條  本契約共計乙式兩份,由締約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
    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契約書。 
    第  十五  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

    -------(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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