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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醫療 / 《 勞動 》 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 發生事故得視為職災

《  勞動  》  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  發生事故得視為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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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根據民國七十五年所發布的解釋令前述情形可視為職業傷害,日前有民眾詢問,如果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或配偶發生意外是否為職業災害?勞委會回應,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順道路徑的日常行為,過程發生意外得視為職業災害,可請領勞保給付。 
根據勞工保險給付統計,九十四年因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而請領職業傷害給付案件有一萬一千多件。參照內政部75年06月23日(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所示,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此外,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而申請公傷假時,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06日(76)台勞動字第4763號函規定宜提出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申請公傷假。 
由於有勞工詢問,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而發生事故,或是上下班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能不能視為職業傷害?勞委會說,只要是在上下班應經途中順道路徑的日常行為,且沒有交通違規情況,例如酒醉駕車、闖越平交道等,得視為職業傷害。換句話說,如果勞工因私人因素突然繞道到其他地方,在過程中發生事故,就不算職業傷害。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時,雇主應依規定補償,如果勞保給付,雇主可予以抵充。所以,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視為職業傷害處理,如果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保會給予給付,不足部分的差額則應由雇主負擔。   

 
全文轉載自法源法律網  /  2006-09-05 
  • 不過我們公司報到第一天,就有叫我們畫上下班路線圖,
    若意外事件發生時,你沒造路線圖走就得自己負責摟
  • 要給錢通常都會很嚴
    要給錢通常都會很嚴
    標題有點誤導了,
    因為敝人就在勞委會工作,這個問題敝人常常在處理,
    重點在「上下班必經途中」,
    所謂「必經途中」,「通常」是最直接、最短的路,
    (需個案認定)
    只要稍微多繞一下、多走一點、多轉一個彎,
    就不是「必經途中」,
    所以,除非,接送小孩老婆老公的地方,
    剛剛好就在「必經途中」(不用繞、不迴轉、不多走)
    才符合職業災害給付的條件。
  • ucs73的話:
    不過我們公司報到第一天,就有叫我們畫上下班路線圖,
    若意外事件發生時,你沒照路線圖走就得自己負責摟

    *********

    你們公司好嚴格喔    可是也好奇怪喔    頭一次聽到有公司這樣要求的ㄋㄟ
  • 我想這個認定的標準,就在於接送小孩是你平常走這條路所順便做的一件事,就算沒有接送小孩,你還是每天走這條路上下班,所以發生交通意外,如果在沒違規的情況下,都可以算是職災。
    ucs73大大的公司做法其實是想先避免爭議,畢竟上下班的路線沒有規定說一定要是最短路線,只要是每天走的路線就可以了,所以有很多條路可以通到你家,假使你故意撓路去辦事情,你也可以跟公司瞎掰說,我每天都是走這條路回家的,雖然不太合理,但是公司也只有相信,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發生,才叫你先畫嚕(這就叫先發制人嗎?讓你賴不掉~~)。
    當然啦撓路也不能太誇張,明明公司在台北市,家住板橋,結果在樹林發生意外,也要硬掰說我每天都走樹林回板橋的=      ="這樣連我都想呼你一巴掌了
  • 忘了補充一下,這是我個人的認知,也是我處理的方式,畢竟交通職災的判定不見得都一樣,如果還有別家公司的大大有遇到不同的案件,或是有其他的認定方式,可以po出來看看,下次我就知道怎樣應對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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