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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娃娃案》高院更一審改判 助人同學免賠

「玻璃娃娃(新聞、網站)」顏旭男在校由陳姓同學抱下樓時摔倒致死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陳同學跌倒時仍緊抱顏旭男不鬆手,顯示已經盡力,昨天改判陳不必負賠償責任。

這起事件發生於六年前,一審判決陳同學不必負責任,二審改判須與校方共同賠償三百萬元給顏家人,因而引發社會熱烈討論,並招致「好心沒好報」的批評,對熱心助人的陳同學不公平,也會帶給社會不良教育。

而今,陳同學已在服兵役,但因當初熱心助人卻未得善果,惹來官司纏訟,讓他心理有很大的陰影。家人表示,陳近幾年有憂鬱症現象,一接到法院通知開庭就很緊張。

至於景文高中部分,更一審仍認為校方未提供電梯等無障礙設備供學生使用,也未對殘障的顏旭男實施個別化體育教學,顯有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應負賠償責任;而因顏旭男父親當時堅持要由他到學校載送就醫,致延誤送醫時間,要負十分之二責任,依比例扣減後,校方應賠償顏的父母共一百七十二萬餘元。

患有先天性成骨不全症、俗稱玻璃娃娃的顏旭男,原是景文高中二年級學生;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在學校上體育課,因天雨,老師改到地下室上課,陳同學抱顏走樓梯時不慎摔倒,導致顏顱內出血,四肢多處骨折,送醫不治。死者的父母起訴要求景文高中和抱「玻璃娃娃」下樓的陳同學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更一審審理期間,受命法官王聖惠親自到景文高中勘驗時,老師及同學都證稱陳同學當時全心全力抱著顏旭男,因樓梯溼滑不慎滑落至樓梯間;但陳跌倒時仍緊抱著顏旭男不鬆手,顏坐在陳身上。師生說,顏旭男當時意識還清楚,不但向導師請求不要對陳同學記過,還向父親表示不要責罵善心助人的陳同學。

合議庭認為,陳同學是為發揮同學間彼此照顧的愛心美德,就一位熱心的高二、十六歲的青少年學生而言,所應負的注意義務,應該就他的年齡、經驗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不能以成熟大人的標準要求;審酌當天情形,陳同學出發點是愛心,且是無償付出,以他當天的表現,已盡注意義務,不應苛責。

景文高中昨天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委任律師詹文凱則說,會再與校方討論後決定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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