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人請進來一下~plz

請問~要是有人在msn上罵我~我可以告他嗎?
甚至他把msn的id改成罵我的話~那我可以告他嗎?
請懂法律的人告訴我~謝謝
  •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A.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B.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C.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D.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E.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F.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G.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H.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文章希望各位參考!!~!! 
  • 要做任何決定之前..請記住!!

    愛人者人恆愛之..敬人者人恆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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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忍無可忍之時...告到她傾家蕩產..雞犬不寧

    她犯了公然侮辱罪..

  • 謝了,這篇蠻實用的=  =

    收藏起來已備不時之需=  =

    這年頭,什麼樣的事都有,希望大家都平安^^
  • 告贏了能判賠多少?
    傾家蕩產?
    訴訟是很花錢和時間的
    不是隨口說說就可以
    如果又遇上對方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你更是只好摸摸鼻子認了
  • 當你要告他的同時..你就要先評估對方的狀況

    只要是正常人..沒幾個受的了常常跑法院的

    況且你一但決定要告他..應該是受到相當久的壓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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