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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是勞工委員會的回答....
    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須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始得請生理假,為避免請生理假之情形過於浮濫,有違立法原意,該法施行細則爰規定受僱者請生理假亦應提出證明,惟為避免雇主刻意刁難,必要時始得為之。例如雇主要求受僱者每次生理假都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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