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童「沒用暴力」輕判 檢方上訴

更新日期:2008/01/13  07:30  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台中縣蔡姓男子性侵兩歲女童,造成女童下體感染潰爛,半年看診60多次後才治癒,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但一審認為蔡「沒用暴力」,改依較輕的姦淫幼女罪判處5年徒刑;家屬認為女童無力反抗不等於「沒用暴力」,一審適用法條錯誤,提請檢察官上訴。


起訴書指出,蔡姓男子(47歲)的妻子常到鄰居被害女童家串門子,94年8月4日上午,蔡妻將女童帶回家玩耍,因有事外出,獨留女童在家;蔡見有機可乘,性侵女童得逞。


事後女童的「阿嬤」為她換尿布,她因下體疼痛不肯換,哭著說「打針痛痛」、「隔壁叔公把我打針」;「阿嬤」才發現孫女遭性侵,送醫驗傷,發現女童處女膜紅腫、下體撕裂傷,且遭細菌感染發炎潰爛,治療半年多才痊癒。


社工為被害女童做心理復健,女童看見蔡嫌照片會神情激動、害怕,拿著筆或玩具榔頭猛打蔡,且稱蔡「畜生」;蔡嫌雖否認性侵女童,但測謊未過,檢方依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請法官從重量刑。


但一審法官認為,強制性交是指用強暴、恐嚇等手段性侵,蔡嫌性侵女童,是因她年幼而「慣於服從長輩」,不符強暴等手段的要件,因而改依「姦淫幼女罪」將蔡判刑5年。


被害女童家屬不服,強調女童僅2歲,根本不懂得性交是怎麼一回事,遭受孔武有力的蔡性侵,叫她如何反抗、如何拒絕?


被害女童家屬委任的黃姓律師說,被害女童還包著尿布,遭性侵完全「沒有選擇權」,強制性交罪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一審法官僅看到強暴、脅迫,卻忽略了「違反意願」,被害人豈會心甘情願遭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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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個丁丁法官  =  =
  • 氣死人了氣死人了
    叫那男的去死
  • 這法官@#$%(以下省略一堆髒話)
  • 現在是結果判決如何
  • 好想講髒話喔
    才2歲的小孩,怎摸下的了手!
  • 60年代的女人的話:
    現在是結果判決如何

    ++++++++++++++++++++

    檢察官要上訴


    仔細看看這個新聞  案發是在兩年前

    最近才這樣子判

    可見  台灣司法效率很....
  • 啊!!!!!
    每次看到這種事都覺得很氣憤
    是沒腦嗎?是沒腦嗎?是沒腦嗎?.........(回音)
    真的很難相信讀了萬本書的人會這麼沒sense
    真的好令人生氣
    真想知道是哪位人士這麼沒人性才能做出這樣的判決
  • 真是有夠欠打
    法律歸法律
    可是性侵這麼年幼的小朋友難道不是應該更罪大惡極嗎
    真是讓人氣的想罵髒話=  =

    如果那個法官有小女兒哪天也遇到這種事情看他自己感想如何...="=
  • 小品豬的話:
    真是有夠欠打
    法律歸法律
    可是性侵這麼年幼的小朋友難道不是應該更罪大惡極嗎
    真是讓人氣的想罵髒話=    =
    如果那個法官有小女兒哪天也遇到這種事情看他自己感想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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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他2歲女兒也被性侵時就看他會不會說出沒用暴力的這些狗屁話!!真是王八法官!!
  • 這個法官叫他去X好了!!判這什麼東西!換作是他女兒呢?

    這社會真的是用了一群白痴人來工作..氣死人了啦!!!

  • ˊˋ馬先生不是說可以像新加坡看齊嗎?

    可不可改刑罰.....其實每天的社會新聞版都有這種新聞

    當這些受創的小朋友長大了,會不會因人格有問題又造成下一代的遺憾..........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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