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在網路上查到的資料
資料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julia5168/16823897
未經本人同意,上網PO文或刊登相片,侵犯隱私權及人身攻擊, 散播不實資訊及偏差誤導, 你已觸法
1.侵犯隱私權及人身攻擊:
2.因糾紛或立場不同,侵害他人隱私;或侵害他人肖像權。
例如:公布別人的真實姓名、電話、地址等。
煽動網友集體攻擊任一公司、網站、單位、個人等。
發表挑釁、謾罵、侮辱、人身攻擊的內容,破壞他人名譽。
1.散播不實資訊及偏差誤導:
2.散播網路謠言或未經證實的假消息。
假借怪力亂神,以訛傳訛。
教導自殺或自我戕害。
刑事部分
刑事部分
1、妨害秘密
2、恐嚇罪
民事部分
1、侵害你的肖像權
2、侵害你的隱私權
民法18(人格權之保障)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撫慰金。
至於擁有本身的「肖像權」下,是否可以從「肖像權」角度主張她人不得將其照片散佈到網路上為侵犯其肖像權的行為?目前一般學者所認為「侵犯肖像權」之定義如下:
a. 未經肖像當事人同意
b. 利用其肖像從事營利行為
相關的法條:
民184 (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及效果)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壞賠償責任。故意已被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195 (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份法益之損害賠償及限制)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准用之。
<刑法 >
第 315-2 條 (散佈竊錄內容)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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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大家有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