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有「妹妹」喔? 小六女開黃腔 師捏鼻判免賠
北市信義國小洪姓男老師因為不滿李姓女學生開黃腔,動手捏了她的鼻子,學生家長控告傷害並求償30萬元、登報道歉;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導師是依教師法規定管教學生,學生鼻子雖有瘀傷,但未侵害其健康權,判決老師勝訴。
本案刑事部份,目前上訴最高法院。高院二審刑事庭認為學生鼻子有挫傷,依「對兒童傷害罪」判該老師拘役55天,與北院民事庭見解明顯不同。雖然高院刑庭與地院民庭都認為,此診斷書由女學生父親(為執業醫師)開立,有失客觀,不予採信,但高院刑庭仍依李父出庭的證詞,認定老師涉傷害罪。
這起糾紛生於97年10月間,當天下課時,李姓女學生指著另一名女學生問男導師,「老師,xxx是你的誰啊?」導師回答,「那是我堂妹」,女學生笑說,「老師你有妹妹喔?男生不是只有一個弟弟(指男性的下體)?」
導師認為李女開黃腔,用手捏她鼻子說,「女生講這種話,人家會認為你很色喔!」不過,李女澄清,當時她是說「老師你不是只有一個弟弟?你有妹妹喔?」並非開黃腔,老師卻在同學面前說「沒看過那麼色的女生」,還用兩指將她鼻子捏到瘀血。
女學生的醫師父親開立診斷證明,指女兒「鼻部挫傷」,控告老師暴力傷害、公然侮辱,求償30萬元,還要求登報及寫信給全校師生家長道歉。李父還在醫囑欄上寫「病患自述在校無故遭老師不當暴力,建請校方或教育局查辦,避免病患身心再度受到傷害」。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導師是在法定管教、輔導義務範圍內管教學生,雖致學生瘀青,但未侵害健康權,即使有侵害,情節也非重大,判老師免賠不必道歉,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刑事部份,目前上訴最高法院。高院二審刑事庭認為學生鼻子有挫傷,依「對兒童傷害罪」判該老師拘役55天,與北院民事庭見解明顯不同。雖然高院刑庭與地院民庭都認為,此診斷書由女學生父親(為執業醫師)開立,有失客觀,不予採信,但高院刑庭仍依李父出庭的證詞,認定老師涉傷害罪。
這起糾紛生於97年10月間,當天下課時,李姓女學生指著另一名女學生問男導師,「老師,xxx是你的誰啊?」導師回答,「那是我堂妹」,女學生笑說,「老師你有妹妹喔?男生不是只有一個弟弟(指男性的下體)?」
導師認為李女開黃腔,用手捏她鼻子說,「女生講這種話,人家會認為你很色喔!」不過,李女澄清,當時她是說「老師你不是只有一個弟弟?你有妹妹喔?」並非開黃腔,老師卻在同學面前說「沒看過那麼色的女生」,還用兩指將她鼻子捏到瘀血。
女學生的醫師父親開立診斷證明,指女兒「鼻部挫傷」,控告老師暴力傷害、公然侮辱,求償30萬元,還要求登報及寫信給全校師生家長道歉。李父還在醫囑欄上寫「病患自述在校無故遭老師不當暴力,建請校方或教育局查辦,避免病患身心再度受到傷害」。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導師是在法定管教、輔導義務範圍內管教學生,雖致學生瘀青,但未侵害健康權,即使有侵害,情節也非重大,判老師免賠不必道歉,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