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理財 / [轉載] 明年1月上路 境外基金銷售費用全都露
明年1月上路 境外基金銷售費用全都露
2010-07-23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馬婉珍╱台北報導】
為強化基金通路報酬資訊揭露及投資人保障,金管會研擬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目前1,004檔境外基金及500多檔國內基金,皆適用上述規範,金管會並給予銷售機構6個月的緩衝期,將於明年1月份上路。
金管會證期局主任秘書吳桂茂指出,上述管理準則,可讓投資人更了解銷售機構收取多少費用,同時也可制約銷售機構,讓整體基金產業更加健全。
在「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第39條之1的規定指出,必須明定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自境外基金公司或總代理人收取的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應在銷售之前就告知投資人,如有變更也應及時通知投資人,而告知的內容及變更的通知形式,已授權投信投顧公會訂定施行要點,等於是讓費用透明化。
而為讓基金產業更加健全,修正條文第40條也規定,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不得對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外的通路報酬,銷售機構及其人員也不得收受該等報酬。
此外,投資人的投資標的,若是屬於國際化的私募境外基金,也將受到保障,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52條規定,為了確保國內投資人所投資的標的,是國際化的私募境外基金,增訂國內投資人的投資金額,占個別私募境外基金的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規定的一定限額,而這個限額,依金管會的說明,是由金管會以命令規定,以保留彈性。
2010-07-23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馬婉珍╱台北報導】
為強化基金通路報酬資訊揭露及投資人保障,金管會研擬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目前1,004檔境外基金及500多檔國內基金,皆適用上述規範,金管會並給予銷售機構6個月的緩衝期,將於明年1月份上路。
金管會證期局主任秘書吳桂茂指出,上述管理準則,可讓投資人更了解銷售機構收取多少費用,同時也可制約銷售機構,讓整體基金產業更加健全。
在「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第39條之1的規定指出,必須明定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自境外基金公司或總代理人收取的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應在銷售之前就告知投資人,如有變更也應及時通知投資人,而告知的內容及變更的通知形式,已授權投信投顧公會訂定施行要點,等於是讓費用透明化。
而為讓基金產業更加健全,修正條文第40條也規定,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不得對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外的通路報酬,銷售機構及其人員也不得收受該等報酬。
此外,投資人的投資標的,若是屬於國際化的私募境外基金,也將受到保障,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52條規定,為了確保國內投資人所投資的標的,是國際化的私募境外基金,增訂國內投資人的投資金額,占個別私募境外基金的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規定的一定限額,而這個限額,依金管會的說明,是由金管會以命令規定,以保留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