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時姦殺16歲女生 判11年確定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5/18 04:11"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27歲男子蘇浩雄,被控14歲時姦殺16歲吳姓女夜校生,案經最高法院審結,維持高等法院少年法庭更四審見解,依強制性交殺人罪判處徒刑11年確定。
最高院維持更四審見解
更四審判決書指出,蘇浩雄在1997年12月30日,因缺錢想闖空門行竊,他先騎腳踏車在台北縣瑞芳鎮閒晃,最後選擇到友人住處行竊,蘇某按電鈴試探時,發現友人16歲姊姊獨自在家,蘇某藉口討回電動玩具和漫畫,進入友人家中。
蘇進屋後拿刀架住友人的姊姊,逼她交出身上財物240元,接著脫光對方衣服強姦,蘇擔心對方報警,拿起水果刀猛刺她喉嚨、胸部共22刀,導致她出血過多休克而死,他為湮滅證據,還撿起床上毛髮,再吞下肚子,接著用衛生紙擦拭死者下體往窗外丟,最後帶凶刀騎腳踏車離開命案現場。
檢方相驗女學生屍體後,認定遭人姦殺,但苦無線索,直到4年後,蘇浩雄因涉嫌竊盜被捕,他主動向警方供稱,自己就是瑞芳女學生姦殺案凶手,檢警比對相關證詞與人證,認為蘇就是嫌犯。
不過高院更三審曾判蘇浩雄無罪,理由是蘇犯案前吸食強力膠,能否心思細密到吞食毛髮滅證,不無疑問,且蘇自白聲稱性侵時未射精,為何又要用衛生紙擦被害人下體,蘇又指犯案時沒打鬥,但被害人臥室衣櫃門把被拉斷,也與事實不符。
一審到更二審及更四審則都判蘇有罪,主要採信蘇自白,加上蘇描述犯案過程與被害人傷勢一致,因此做出有罪認定,另蘇犯案時未成年,依法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且蘇自首犯行,合議庭依法減刑,至於蘇強盜被害人240元罪責部分,證據不足判無罪。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27歲男子蘇浩雄,被控14歲時姦殺16歲吳姓女夜校生,案經最高法院審結,維持高等法院少年法庭更四審見解,依強制性交殺人罪判處徒刑11年確定。
最高院維持更四審見解
更四審判決書指出,蘇浩雄在1997年12月30日,因缺錢想闖空門行竊,他先騎腳踏車在台北縣瑞芳鎮閒晃,最後選擇到友人住處行竊,蘇某按電鈴試探時,發現友人16歲姊姊獨自在家,蘇某藉口討回電動玩具和漫畫,進入友人家中。
蘇進屋後拿刀架住友人的姊姊,逼她交出身上財物240元,接著脫光對方衣服強姦,蘇擔心對方報警,拿起水果刀猛刺她喉嚨、胸部共22刀,導致她出血過多休克而死,他為湮滅證據,還撿起床上毛髮,再吞下肚子,接著用衛生紙擦拭死者下體往窗外丟,最後帶凶刀騎腳踏車離開命案現場。
檢方相驗女學生屍體後,認定遭人姦殺,但苦無線索,直到4年後,蘇浩雄因涉嫌竊盜被捕,他主動向警方供稱,自己就是瑞芳女學生姦殺案凶手,檢警比對相關證詞與人證,認為蘇就是嫌犯。
不過高院更三審曾判蘇浩雄無罪,理由是蘇犯案前吸食強力膠,能否心思細密到吞食毛髮滅證,不無疑問,且蘇自白聲稱性侵時未射精,為何又要用衛生紙擦被害人下體,蘇又指犯案時沒打鬥,但被害人臥室衣櫃門把被拉斷,也與事實不符。
一審到更二審及更四審則都判蘇有罪,主要採信蘇自白,加上蘇描述犯案過程與被害人傷勢一致,因此做出有罪認定,另蘇犯案時未成年,依法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且蘇自首犯行,合議庭依法減刑,至於蘇強盜被害人240元罪責部分,證據不足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