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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 國道三號走山國賠,交通部最高每人500萬!


【聯合報╱記者陳俍任╱台北報導】
2010.05.01 05:38 am


針對國道三號山崩造成四死事故,交通部昨天在國賠法中「喬」出可盡速國賠的法條,且決定在六十天法定期限內,由高公局北區工程處與四名罹難者家屬完成協商,交通部權責可核定的範圍,每人最高可賠五百萬元,但若超出此金額,必須呈報行政院核定。

為加速國賠,交通部決定援引國賠法第三條,在不用證明公務員有疏失的前提,以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缺失,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受損,即可受理國賠申請;交通部也等於承認這次走山事件,是「設置管理無法與時俱進」。

交通部政務次長葉匡時強調,交通部將全力協助家屬辦理國賠,並由高公局在六十天內協調賠償責任;至於到底公務人員有無缺失?要等專家鑑定後認定。

賠償內容,依法包括喪葬費、撫養費及精神撫卹金,金額部分,交通部尊重家屬的意見。根據法務部規範,行政機關依照層級各有核定上限,高公局是三百萬以內,交通部五百萬,如果請求金額超過上限,交通部將再報行政院核定。

交通部也檢討,包括現有道路養護規範與巡查方式,順向坡與逆向坡應該訂出不同的養護標準,還將推動修法,爭取跨部會針對「路權範圍以外」的區域共同養護與整治。

對於潛在高風險地區,也將在三個月內設置監控設備,未來工程規範,除了全面檢討設計標準外,包括水利、水土保持等相關單位,只要與道路安全有關,但不在道路範圍內的山地或邊坡,也要納入通盤檢討。



  • 基本上,  我傾向應該國賠!

    1.  事件發生的當下...確實是無風無雨,  無地震,  怎能算是天災?!
    若設身處地,  國人應是感同身受...如果我們身為罹難者之家屬,  能接受這是天災所致嗎?
    2.  必竟罹難者當日,  都依法繳了"國道過路費",  既是國道,  就當國賠!

    至於公務員有無疏失?
    因是"長期的因"所造成,  以致產生"今日的果"...
    究竟要處罰誰呢?  是當朝?  是前朝?  or  前前朝之官員?
    我想,  即使事後再經由專家來鑑定...最終亦是很難論斷釐清了吧?!!
    (~只是認為...在任官員,  立場需"勇於承當",  態度則需"更加謙遜",方不愧全民之所期!)

    ~知弊能改,  馬上徹底全盤巡視檢討,  做事要有效率...以防悲劇事件再次發生,  才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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