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修法!人肉搜尋、臉書貼照罰20萬

個資修法!人肉搜尋、臉書貼照罰20萬

2010-04-22 14:19:07 TVBS 郭岱軒


立法院二讀修正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明天就要三讀,通過之後,未來民眾如果沒經過當事人同意,在臉書貼別人的照片,或是透過第三人要他人電話、MSN,甚至是現在最「ㄏㄤ」的「人肉搜索」,都會觸法,得關2年或是易科罰金20萬元;國民黨團認為這些條文是保護人權、個人隱私,打算維持原案三讀,但部分朝野立委仍有疑慮,民進黨團也不排除擱置議案。

不良少女踢壞公物。破壞公物少女:「妳好弱…。」

可惡護士戲弄病人。余姓護士:「快點,你要死掉了,快點。」

甚至是台大博士生殘忍虐貓,全靠網友熱心人肉搜尋,才能揪出當事人,但是個人資料保護法三讀通過後,這種蒐集個人資料的行為,通通不能!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97.06.06):「你的閣員現在有一個卡號,A018960XXX,現在仍然有效。」

民代公布官員美國國籍、大陸學歷,都不可以,現行電腦處理個資保護法,規範對象只限於徵信、金融業、醫院學校、公家機關和媒體,現在二讀條文,範圍擴大到所有自然人;未來臉書貼朋友照片、透過第三人問電話、MSN,只要沒經過本人同意,都觸法,最高關2年,或易科罰金20萬,還要吃上民事官司。

民進黨團執行長李俊毅:「是不是有機會,把它(法案)暫時擱置,包括像三讀之後的復議,再重新處理。」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我們黨團這邊,是支持這一個修法。」

行政院長吳敦義:「有人建議說,是不是能夠請立法院再重新思考,難度很高。」

木已成舟,接下來立院三讀、總統公布,新法就要上路,國民黨團打算維持原案,行政院態度保留,儘管部分朝野立委還是有疑慮,也只能盡力協調,看怎樣亡羊補牢。


新聞來源: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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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因吳慾昇和孫仲瑜的婚外情被爆
才立這個法?






  • 通過的話

    Google在台灣就事非法...要退出台灣

    無名小站也非法

    臉書..Youtube..奇摩知識..一大堆都非法

    連最近紅道國外的林育群也可以告翻國外的幾百萬人

    我倒是蠻期待全世界第一各通過這種法令的台灣會有什麼下場

  • Angela614的話:
    我們的政府 真的沒話說
    這條法到底在保護誰啊?


    **************************************************************************************************************************************

    保護藍營官員中有雙重國籍者,保護亂搞婚外情的立委、官員們,保護些有權有勢者。
  • kchmeifucan
    kchmeifucan
    這條法令很令人無言...雖然說隱私權也維護..但這條法令...
    怎麼看怎麼怪...
  • 保護藍營官員中有雙重國籍者,保護亂搞婚外情的立委、官員們,保護些有權有勢者。
    =====================================
    +1
    還保護那些貪污的政府官員


    這個法到底通過了沒???
    雖然說沒經人家同意貼照片犯法
    但朋友什麼的真的會因為這樣告你嗎

  • 這個法通過以後
    王心凌就可以告范值偉了
  • 以後人肉搜索那些虐貓、虐狗者的人要小心了
    會被罰20萬
  •  
    貼資料罰的比傷人重

    看看以後有沒有人會挑比較輕的直接想把告人的先打死

  • 這是記者寫的新聞,與事實有多大差距,沒見法條不得而知,個人對此新文持保留態度。


    在網路上非經同意,散播個人資料、隱私原本就是違法,也早就有告人成功的例子。

    之前,大家都認為並同意網路散播個人隱私是不對的,不能因為這次牽連甚廣,就積非成事,變成是對的。


    新聞沒列出法條,是屬告訴乃論或公訴也不知道。


    社交網這東西,並非使用者主動散佈,但使用前,使用者卻是知道的,只是沒想那麼多,這是讓人爭議的地方。

    而且,若是只罰未主動散佈的使用者,卻不罰主動散佈的業者,這無法讓人服氣,不過確實也罰不到。


    至於那些公共場所破壞公物、親熱等行為,是屬於在公共場所的作為,不是屬於個人隱私,這在判例上也是已經確定的。

    這個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 是否是指公共場所行為,或有無包含,或只是記者加油添醋,不得而知。


    可以確定的是,若銀行將我的個人財產資料在網路公佈,或有人偷拿我在家的自拍貼在網路,我一定告他,

    且不會只區區求償 20 萬,至少要求償 200 萬,且依已經存在的諸多判例,我告贏的機會很大。


    結論,沒見法條,與基於對記者的不信任,對此新聞,持保留態度,多點思考,不盲目跟著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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