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娼不罰嫖 大法官:違憲
http://www.cna.com.tw/SearchNews/doDetail.aspx?id=200911060241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解釋,雖然釋憲結果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應於2年內失效,
但大法官沒有建議應全面除罪或娼嫖皆罰,相關單位應於2年內另訂合理的管理制度。
---------------------------------------------
三、 性不能作為交換的客體?
商品就是交易的客體,可以作為交易的客體,必然是一種可以為生活所利用的資源,
性不是一種可以為生活所利用的資源嗎?就以使得性被宣告為神聖的婚姻制度來說,
在婚姻中,性不就是一種能夠充實婚姻生活的資源嗎?
婚姻對性而言,其實是一種性資源的分配制度,
這種分配制度,創造出通姦罪、血親性交罪,
婚姻成為保障合法性行為的手段,
不也同時使婚姻成為換得合法性行為的手段嗎?
四、 性作為商品等於人作為商品?
性作為商品,之所以被認為等同於人作為商品,
因為至今對於性行為的認知,都是透過人的身體進行。
身體的主體對自己身體的支配,稱為自主,
既然自主,就不是被支配。
基於自由的意志,決定為性性販售行為,
不管拿性交換什麼,都沒有讓人淪為被支配的客體。
性作為交換的客體,也就是作為商品,不等於人作為商品。
( 這部份在"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 之中)
------------------------------------------------
看完這一段話..我在想...
如果我拿一筆錢 作為報酬
叫甲殺了自己...
然後甲也殺了自己..
那我犯什麼罪?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解釋,雖然釋憲結果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應於2年內失效,
但大法官沒有建議應全面除罪或娼嫖皆罰,相關單位應於2年內另訂合理的管理制度。
---------------------------------------------
三、 性不能作為交換的客體?
商品就是交易的客體,可以作為交易的客體,必然是一種可以為生活所利用的資源,
性不是一種可以為生活所利用的資源嗎?就以使得性被宣告為神聖的婚姻制度來說,
在婚姻中,性不就是一種能夠充實婚姻生活的資源嗎?
婚姻對性而言,其實是一種性資源的分配制度,
這種分配制度,創造出通姦罪、血親性交罪,
婚姻成為保障合法性行為的手段,
不也同時使婚姻成為換得合法性行為的手段嗎?
四、 性作為商品等於人作為商品?
性作為商品,之所以被認為等同於人作為商品,
因為至今對於性行為的認知,都是透過人的身體進行。
身體的主體對自己身體的支配,稱為自主,
既然自主,就不是被支配。
基於自由的意志,決定為性性販售行為,
不管拿性交換什麼,都沒有讓人淪為被支配的客體。
性作為交換的客體,也就是作為商品,不等於人作為商品。
( 這部份在"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 之中)
------------------------------------------------
看完這一段話..我在想...
如果我拿一筆錢 作為報酬
叫甲殺了自己...
然後甲也殺了自己..
那我犯什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