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不符規定之處理:
(1) 實到貨物與進口檢疫證明書所載不符時,予以退運或銷毀。
(2) 檢疫證明書如未記載「The beef or beef products were produced at a verified establishment under the USDA Less than 30 Month Age-Verification USDA Quality System Assessment (QSA) Program for Taiwan」,予以退運或銷毀。
(3) 肉品檢測後發現危害食品安全之金屬等物理性異物時,整批退運或銷毀。
(4) 肉品檢出「特定風險物質」(SRMs)時,除整批退運或銷毀外,並應要求美國調查摻雜「特定風險物質」之原因。對於出口該批牛肉之工廠未來出口之產品應施予連續5次之嚴格檢驗。
i) 同一工廠之牛肉經發現2次以上含食品安全危害物質時,得停止該肉品工廠之牛肉進口。
ii) 無法證明牛齡時,該批牛肉及其製品不得進口。
(四) 實驗室檢驗
1. 檢驗項目
(1) 檢驗動物用藥 (包含抗生素、磺胺劑、抗菌劑及荷爾蒙)、農藥殘留。
(2) 內臟加驗有無重金屬殘留。
(3) 絞肉加驗大腸桿菌O157:H7。
(4) 加強查驗新增准許進口工廠之牛肉及其製品。
2. 不符規定時之處理
(1) 經檢測牛肉及其製品不符衛生標準時,該批牛肉應退運或銷毀,未來並加強查驗。
(2) 對曾違規品工廠之牛肉及其製品加強查驗後,須連續輸入5次合格且累積進口數量達前次不合格數量之3倍量,始得恢復原查驗方式。
(3) 對曾有不符規定之肉品工廠產品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加強查驗,如再次查出含有食品安全危害物質時,中止該肉品工廠之出口資格。
參、國內流通階段
為保障消費者食用信心及選購權益,將依下列規定加強肉品原產地標示:
一、 一般肉品販賣商店須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標示肉品原產地,政府並應加強取締。
二、 鼓勵所有餐飲店、餐廳、休閒飲食店及員工餐廳自律標示肉品原產地,政府並應加強取締不實標示。建議立法院儘速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俟確立法源後,依法執行強制標示。(相關管理原則如附件)
三、 利用商品檢驗自動化系統,加強取締原產地標示違規案件。
餐廳標示牛肉原產地管理原則
一、 現階段積極鼓勵所有餐飲業者、餐廳、休閒飲食店及員工餐廳自律性標示牛肉製品原產地(國別)。
二、 儘速建議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俟確立法源後,依法執行強制標示。
三、 學校、醫院、國軍等公部門餐廳必須執行牛肉製品原產地標示。
四、 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應於陳列販售牛肉製品之場所標示其原產地 (國別),以懸掛、立(插)牌、黏貼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五、 以牛肉製品為食材之餐飲業者,必須保留牛肉食材之購買來源證明。
六、 加強共同取締機制:
由衛生單位、農政單位、消保官及衛生消保志工等共同取締,並加強教育訓練,提高取締效果。
七、 利用商品檢驗自動化系統,加強取締原產地不實之標示。
八、 衛生及消保單位應對集體供餐場所定期檢查並施以衛教宣導。
九、 建置「餐廳標示原產地衛生消保志工監視團」:
培訓衛生消保志工之鑑識能力,組成原產地標示監視志工團。
十、 建立原產地標示國民監視機制:
建立檢舉獎勵制度,設置檢舉專用網站及專線,對於檢舉原產地標示不實者給予獎勵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4&level_no=1&doc_no=73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