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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衛生署網站公告進口美國牛

剛剛新聞報導

衛生署的網站

已經公告要進口美國牛了
  • 是這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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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美國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
    一、 美國牛肉及其產品經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OIE) 規範審查並進行風險評估結果,凡符合OIE規範,及第二點所列規定者,即排除其具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

    二、 美國牛肉及其產品輸入我國應以符合下列之條件者為限:
    (一) 牛肉及其產品需來自於飼養在美國之牛隻,或來自我國允許進口牛肉及其產品國家之牛隻,或其來自其他國家但在美國飼養至少100天以上之牛隻,且屠宰日期需於本公告日之後;牛隻如係來自加拿大且未於美國飼養至少100天,僅可出口我國同意加拿大相同條件之牛肉及牛肉產品;

    (二) 牛肉或其產品需來自於美國農業部所認證之肉品工廠所屠宰,且需由該部之獸醫監管,經過屠前及屠後檢查;牛隻在屠宰過程中不可經受灌注高壓氣體或瓦斯至顱骨之擊昏方法(Stunning Process),或腦髓穿刺之癱瘓方法(Pithing Process);

    (三) 牛肉及其產品需依照美國食品安全檢查署(FSIS)規定,於屠宰過程中避免特定風險物質(SRMs)、機械回復肉(MRM)或機械分離肉(MSM),以及由屠宰時已達30月齡與以上由牛隻頭骨與脊柱所取得之進階肉回復肉製品(AMR)之污染;

    (四) 輸入時應檢附美國農業部簽發之證明文件。於品質系統評估(QSA)計畫執行期間,證明文件應加註「The beef or beef products were produced at a verified establishment under the USDA Less than 30 Month Age-Verification USDA Quality System Assessment (QSA) Program for Taiwan.」(本牛肉或牛肉產品為美國農業部針對台灣所執行30個月以下牛齡認證品質系統評估計畫下之工廠所生產)。

    三、 美國牛肉及其產品如不符合前點規定條件,一概不得輸入我國,其經查獲構成食品安全之危害者,並應依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 提高各該出口肉品工廠次批及後續產品之抽驗比率;
    (二) 同一肉品工廠產品如經發現2次不符輸入條件,得要求美方應暫停該工廠將產品輸入我國。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4&level_no=1&doc_no=73468
  • 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管理辦法

    98年11月2日
    為維護國民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特針對自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簡稱OIE)認定之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風險已控制國家進口之牛肉及其製品,訂定本辦法。
    為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SPS)之規範,政府依據OIE食品安全評估結果與美國就其輸銷我國牛肉及其製品之衛生規定進行諮商並達成協議。依民國98年11月2日生效實施之「修正美國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進口之美國牛肉及其製品應適用本項檢疫及查驗管理辦法,以在出口國飼育、出口國屠宰、我國進口時檢驗檢疫,以及國內市場流通等不同階段,分別加強相關產品之查驗與管理。

    壹、美國飼育屠宰階段
    一、 美國自86年8月起,已禁止將含有反芻動物蛋白質之飼料餵食牛、羊等反芻動物。
    二、 美國實施上述禁令後,在其實施日期後出生之牛隻即未再發生牛海綿狀腦病之案例。
    三、 美國已於97年4月27日宣布禁止使用肉骨粉作為所有動物飼料,並於98年4月27日起實施。
    四、 美國農業部所屬獸醫師對屠宰牛隻進行檢查,凡是健康狀況不佳、無法站立之牛隻,均一律禁止屠宰。
    五、 美國農業部獸醫師根據牛齡證明文件(如產地履歷資料等)或運用牙齒鑑定法區分牛齡,並依其年齡切除以下「特定風險物質」(specified risk materials, SRMs):
    (一) 對於未滿30個月之牛隻,切除其扁桃腺及迴腸末端。
    (二) 對於30個月以上之牛隻,切除其扁桃腺、迴腸末端、頭顱、腦、眼、脊髓及脊椎(按,我國目前並未進口30個月以上之牛隻)。
    六、 派遣獸醫人員常駐出口國,並執行輸銷我國牛肉工廠檢查業務。我國派駐美國之獸醫師應監督肉品工廠執行牛隻分齡及去除「特定風險物質」作業情形,並實地瞭解美國禁止餵食動物性飼料措施等執行情形。如發現任何異狀,應即回報國內為適當處置。
    七、 我國於98年11月2日公告修訂開放美國牛肉種類之前,已二度派員赴美就美國牛肉之安全管理進行系統性查核,查核重點包括確認牛海綿狀腦病監視計畫、牛隻年齡鑑定、去除SRMs,以及污染管控等措施。
    八、 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及相關單位應不定期籌組專家小組赴美國,就出口牛肉及其製品至我國之肉品工廠進行現場實地查核。
    九、 美國肉品工廠必須事前通過美國農業部「品質系統評估制度」(Quality System Assessment Program, QSA)之認證,並向我國報備登錄後,始准出口牛肉及其產品至我國。
    十、 由於美國農業部對牛絞肉未核發QSA,我貿易主管機關不會對美國牛絞肉簽發輸入許可證。
    十一、 對於新增或有疑慮之工廠,我國得派員前往實地查核,以瞭解其牛隻年齡鑑定、SRMs去除以及污染管控措施等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貳、進口及國內檢疫檢驗
    一、 建立專屬貨品號列以利管理: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立即就應加強管理貨品如絞肉及內臟等建立專屬號列,自台美議定書生效日起,申請輸入許可證須檢附美國農業部簽發之證明文件,包括檢疫證明書、衛生證明書及輸台證明書(FSIS Form 9060-5、2630-9、9285-1)。該等證明文件將確保相關產品,係由美國農業部執行分齡認證「品質系統評估制度」(QSA)合格肉品工廠所生產,以防杜不合格產品進入我國市場。
    二、加強進口牛肉查驗:
    政府對於進口牛肉及其製品,依不同風險程度,實施 5%至100%不同程度之查驗比率,以有效防杜摻雜任何危險物質。對於我國新增准許進口之美國牛肉工廠,初期應施以嚴格之查驗措施。
    (一) 對於內臟及牛舌等產品,應依批別實施解凍及組織檢查,以澈底防堵摻雜「特定風險物質」。
    (二) 所有牛肉及其製品進口時均須檢附美國農業部核發之證明文件,確認該產品是由「品質系統評估制度」 (QSA) 認證合格工廠所生產。
    (三) 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應增加檢疫、檢驗相關人力。
    (四) 對於檢驗數量增加之單位,應擴充設備,並調整檢疫及查驗人員配置。
    三、檢疫、檢驗之方式:
    (一) 機場、港口臨場檢查:
    1. 檢查內容:
    (1) 確認貨櫃封條編號無誤,並查核貨櫃溫度符合規定。
    (2) 貨櫃開封時,須檢查冷凍肉品有無解凍痕跡,及包裝是否完整未有破損。
    (3) 相關單位確認實到貨物與證明文件相符,始准通關進口。
    (4) 由於美國農業部未簽發牛絞肉QSA之相關證明,應確認貨櫃內不含牛絞肉。
    2. 異常貨櫃之處理:
    (1) 貨櫃編號與進口檢疫證明書(FSIS Form 9060-5)所載不符時,該櫃貨品應退運或銷毀。
    (2) 貨櫃溫度不符正常溫度(冷藏-2~7℃,冷凍-18℃以下)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i) 整批牛肉溫度異常時,全數退運或銷毀。
    ii) 整批牛肉報關僅部分貨櫃有異常,則不合格貨櫃退運或銷毀。
    (3) 冷凍肉品有解凍痕跡或包裝材質破損時:
    i) 整批貨品異常時,全數退運或銷毀。
    ii) 整批牛肉報關雖僅部分有解凍痕跡,仍應視為整批異常。倘僅部分包裝有破損時,僅退運或銷毀該等包裝有破損之部分。
    (二) 動物檢疫查核
    1. 查核內容:
    (1) 確認進口牛肉及其製品是否符合動物產品檢疫條件。
    (2) 確認進口牛肉及其製品不是來自禁止進口地區,以及檢查貨櫃封印是否完整,未經開封。
    2. 發生問題之處理方式:
    (1) 所附檢疫證明書如僅發生單純記載錯誤,應通知進口人補正。
    (2) 倘查獲進口牛肉來自係未獲認定工廠,或有其他重大違規情形,該批牛肉應全數退運或銷毀。
    (3) 貨櫃抵台前曾在未經准許進口地區開封時,其牛肉及製品應全數退運或銷毀。
    (三) 官能檢查
    1. 檢查方式:
    (1) 開箱(實物)檢查:
    i) 開箱比例應依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辦理。
    ii) 可能含有「特定風險物質」之內臟及牛舌等應重點檢查。
    iii) 確認進口牛肉所附證明文件確實記載牛齡為未滿30個月。
    (2) 切割檢查:
    i) 依進口申報項目別,應隨機抽查3個不同部位 之牛肉,或隨機抽查置於貨櫃3個不同位置之牛肉。
    ii) 切割檢查肉品內部溫度與外部溫度之差異,以確認急速冷凍時內外部冷凍情形是否良好及肉質是否變質等。
    (3) 解凍調查:
    i) 開箱或切割檢查發現異常時,該箱牛肉須解凍檢查。
    ii) 內臟及牛舌必須進行解凍及組織檢查(顯微鏡檢查)。
    2. 不符規定之處理:
    (1) 實到貨物與進口檢疫證明書所載不符時,予以退運或銷毀。
    (2) 檢疫證明書如未記載「The beef or beef products were produced at a verified establishment under the USDA Less than 30 Month Age-Verification USDA Quality System Assessment (QSA) Program for Taiwan」,予以退運或銷毀。
    (3) 肉品檢測後發現危害食品安全之金屬等物理性異物時,整批退運或銷毀。
    (4) 肉品檢出「特定風險物質」(SRMs)時,除整批退運或銷毀外,並應要求美國調查摻雜「特定風險物質」之原因。對於出口該批牛肉之工廠未來出口之產品應施予連續5次之嚴格檢驗。
    i) 同一工廠之牛肉經發現2次以上含食品安全危害物質時,得停止該肉品工廠之牛肉進口。
    ii) 無法證明牛
  • 唉....只求自保
    剛看新聞說有民間團體發表連署公投
    不知要去哪裡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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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放美牛進口 賣場赫見牛絞肉

    衛生署將2號公告,全面開放美國帶骨牛肉以及內臟進口,台北市政府今天重申全面啟動查緝,讓民眾安心,市議員今天也突擊大賣場,果然發現有業者販賣美國牛後腿肉和牛絞肉。

    大賣場裡一盒盒的牛絞肉,全是來自美國,業者特別貼上大大的公告,註明是用後腿肉做的,但議員質疑,怎麼知道這裡面沒有混入別的肉,業者出示美方證明,強調進口一切合法,卻看不到台灣方面的證明,而且二次加工成的牛絞肉,台北市衛生局也無法可管,眼看衛生署公告美國帶骨牛進口已成事實,民眾倒是看的人多,買的沒幾個,而台北市長郝龍斌今天再次大聲呼籲,一定要全面加強安檢,而另一頭立法院,則是找來學者專家舉行公聽會,美國帶骨牛肉進口,與會專家意見兩極,但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已經發動公投連署,希望兩周內跨越八萬六千多人的提案連署門檻,要求政府重啟談判。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2/69/1u5xs.html
  • 2. 不符規定之處理:
    (1) 實到貨物與進口檢疫證明書所載不符時,予以退運或銷毀。
    (2) 檢疫證明書如未記載「The beef or beef products were produced at a verified establishment under the USDA Less than 30 Month Age-Verification USDA Quality System Assessment (QSA) Program for Taiwan」,予以退運或銷毀。
    (3) 肉品檢測後發現危害食品安全之金屬等物理性異物時,整批退運或銷毀。
    (4) 肉品檢出「特定風險物質」(SRMs)時,除整批退運或銷毀外,並應要求美國調查摻雜「特定風險物質」之原因。對於出口該批牛肉之工廠未來出口之產品應施予連續5次之嚴格檢驗。
    i) 同一工廠之牛肉經發現2次以上含食品安全危害物質時,得停止該肉品工廠之牛肉進口。
    ii) 無法證明牛齡時,該批牛肉及其製品不得進口。

    (四) 實驗室檢驗
    1. 檢驗項目
    (1) 檢驗動物用藥 (包含抗生素、磺胺劑、抗菌劑及荷爾蒙)、農藥殘留。
    (2) 內臟加驗有無重金屬殘留。
    (3) 絞肉加驗大腸桿菌O157:H7。
    (4) 加強查驗新增准許進口工廠之牛肉及其製品。
    2. 不符規定時之處理
    (1) 經檢測牛肉及其製品不符衛生標準時,該批牛肉應退運或銷毀,未來並加強查驗。
    (2) 對曾違規品工廠之牛肉及其製品加強查驗後,須連續輸入5次合格且累積進口數量達前次不合格數量之3倍量,始得恢復原查驗方式。
    (3) 對曾有不符規定之肉品工廠產品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加強查驗,如再次查出含有食品安全危害物質時,中止該肉品工廠之出口資格。

    參、國內流通階段
    為保障消費者食用信心及選購權益,將依下列規定加強肉品原產地標示:
    一、 一般肉品販賣商店須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標示肉品原產地,政府並應加強取締。
    二、 鼓勵所有餐飲店、餐廳、休閒飲食店及員工餐廳自律標示肉品原產地,政府並應加強取締不實標示。建議立法院儘速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俟確立法源後,依法執行強制標示。(相關管理原則如附件)
    三、 利用商品檢驗自動化系統,加強取締原產地標示違規案件。

    餐廳標示牛肉原產地管理原則

    一、 現階段積極鼓勵所有餐飲業者、餐廳、休閒飲食店及員工餐廳自律性標示牛肉製品原產地(國別)。
    二、 儘速建議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俟確立法源後,依法執行強制標示。
    三、 學校、醫院、國軍等公部門餐廳必須執行牛肉製品原產地標示。
    四、 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應於陳列販售牛肉製品之場所標示其原產地 (國別),以懸掛、立(插)牌、黏貼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五、 以牛肉製品為食材之餐飲業者,必須保留牛肉食材之購買來源證明。
    六、 加強共同取締機制:
    由衛生單位、農政單位、消保官及衛生消保志工等共同取締,並加強教育訓練,提高取締效果。
    七、 利用商品檢驗自動化系統,加強取締原產地不實之標示。
    八、 衛生及消保單位應對集體供餐場所定期檢查並施以衛教宣導。
    九、 建置「餐廳標示原產地衛生消保志工監視團」:
    培訓衛生消保志工之鑑識能力,組成原產地標示監視志工團。
    十、 建立原產地標示國民監視機制:
    建立檢舉獎勵制度,設置檢舉專用網站及專線,對於檢舉原產地標示不實者給予獎勵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4&level_no=1&doc_no=73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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