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我看看

我因為有申請到助學金.所以在第二學期它自動幫我繳款了..
後來我有打去學校問..他跟我說如果我是休學.我還可以拿回三分之二.可是我辦退學的話他就把我的助學金取消..後來我也跟他說
我要取消了..結果我後來在去學校的網站..我發現我的資料還是
存在的..我打去學校問..老師還說如果我要退學要繳錢
會不會太不合理了..之前那個老師明明就說如果我要取消助學金
我是什麼都不會繳就可以辦退學的..現在另一個老師卻這樣說
我明明也沒去註冊..為什麼我要繳錢...請問我該怎麼處理呢?



【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
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台高(四)字第0950057997D號 

一、  教育部為利各大專校院辦理休、退學學生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之退費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大專校院之各正式學制班別(含大學日間部、進修學士班、碩博士班、在職專班等)應依下列規定比例,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註冊日(含)之前申請休、退學者,應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二)  學生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費三分之二、雜費全部及其餘各費全部;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學分費全部及其餘各費全部。
(三)  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二;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二。
(四)  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一;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一。
(五)  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所繳各費,不予退還。

各校得衡酌學生經濟情況、修業條件及學校作業,酌予調整退費金額,但不得低於本要點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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