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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員工不給資遣費 新光三越判賠

看到這樣的新聞
我只能說雙方都有錯
新光三越錯在
如果這樣的員工如此怠惰
又為何有辦法讓他們做到11年?!
另外那兩名女子,雖然得到他們該得到的資遣費
但也應檢討自己並不算是一名稱職的員工
過去在百貨公司工作過,我覺得百貨公司真的什麼樣的人都有
我過去就是有那種員工做沒兩個月
要被fire了,還抱怨東抱怨西(我也被牽拖下去><)
說要跟公司申請什麼非自願離職
才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什麼的
我心裡,你與其在那邊想辦法"ㄠ"
為何不好好檢討自己,重新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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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2日電)兩名女子在新光三越擔任超市營業員,去年1月底遭新光三越以「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監督屢勸不聽」兩大過免職。台北地院日前判決,新光三越應賠償資遣費共計新台幣81萬餘元。


女子黃雅玲、李怡靜去年1月底,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以工作規則中「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監督屢勸不聽」,各記兩大過免職,兩名女子認為新光三越有違雙方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造成兩人損害,因而提出請求給付資遣費訴訟。


新光三越指出,黃女曾於工作時對接替的主管口出惡言,兩人並在週年慶期間,對所負責的區域未盡職責,導致貨架上商品嚴重不足、屢勸不聽,並曾延誤盤點作業等,因此對兩人予以兩大過免職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衡量兩名女子怠惰違失情節與分別受雇超過11年,新光三越也沒有提出因兩人怠惰違失,造成任何具體損害,因此法官認為,新光三越應依勞基法規定,遵守預告期間並給予資遣費,才能兼顧兩人長期任職辛勞,不致於抹煞兩人年資利益。


因此,台北地院依照原告兩人的請求,分別判決新光三越應賠償黃雅玲46萬6921元、李怡靜35萬4637元。全案可再上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222/5/1bmn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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