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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幫幫忙!!露天又有人在賣狗狗了

老實說我自從看到露天有人在賣狗狗,我現在都會三不五時的去察看,結果又被我看到有人在賣狗狗,跟露天檢舉也沒什麼用,請問有人有方式能夠檢舉露天這網站嗎??也請大家幫各忙檢舉此網站拜託各位了謝謝

我不是故意要找查,只是我真的看不下去有人真的很沒水準,拿動物來販賣賺取費用,請大家幫各忙檢舉一下謝謝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81212035454
  • 推! 
    ˋ.ˊ
  • 請容我問個很狀況外的問題

    台灣法律有規定..網上不能交易賣狗嗎?  還是"露天"網站有規定..不能賣狗狗?  還是哪裡有明文規定不能賣狗?

    不好意思,  我誠心發問,  因為歐美也很多在網上賣狗狗,  都算是正常交易,  就算夜市路邊攤賣狗,  也是一種交易;  又或狗店賣狗,  也是算交易

    而這種網路上賣狗,  若賣方想賣狗,  也找到愛狗的買方,  這樣....不好嗎?  總比棄之路邊,  變成流浪狗..來的好吧?


    嗯...我不太了解台灣的情形,所以想問一下,  若有犯冒之處,  請見諒.

    但我真的想知道,  像版主舉的這個例子,  真的是不好的行為嗎?  需要檢舉的行為嗎?

    感恩先.  >"<
  • 真的很沒水準,拿動物來販賣賺取費用,
    =====================
    我是對以上這句很不解,
    犬舍也是以賣狗維生呀!
    賣狗是合法的,
    只是網路上明文規定不能販賣活體,
    露天這個賣家只是可能獨犯版規(或者說法律)吧~
    但賣狗本身這件事並不違法的!

    那鳥店賣鳥?魚店賣魚?
    菜市場賣魚?賣活雞?
    牧場賣牛的生乳?都也是拿動物來販賣呀!

    所以版主要區分一下事情的差別,再開罵喔~



  • 轉貼:
    http://www.savedogs.org/forum/article_view.html?f_no=7653

    中國時報  2008.06.13  
    寵物假認養真販賣  最高罰25萬
    朱芳瑤╱台北報導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汪志冰質疑,網路討論區提供飼主張貼寵物認養,不乏有認養價格低於店家市價一半甚至更低,難道是「假認養、真販賣」?北市動檢所表示,既為認養就不應該有對價關係,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以營利為目的之寵物販售,應申請許可證,否則可處5至25萬罰鍰。 

     汪志冰昨日以書面質詢指出,知名分類廣告網站KIJIJI的寵物認養區,犬隻認養價格多落在5千元以內,價格約是合法店家的一半甚至更低,明顯以低價吸引消費者。 

     汪志冰認為,一般寵物的個體繁殖戶或非法繁殖大戶,利用「認養價」的方式遊走在法律邊緣,並企圖規避法令,北市動檢所應加強查緝。 

     她從網路上擷取下面2則廣告,「黑貴賓2公1母45天…認養價只需4999,意者留電」,另一則認養吉娃娃的廣告寫著「愛心認養價:6000元」。 

     北市動檢所所長嚴一峰表示,多年來政府及動保團體倡導「以認養代替購買」,但仍有許多民眾打著「認養價」或「愛心價」的名義進行對價交易,不僅與認養的真諦有所衝突,也都是違法的。 

     嚴一峰指出,排除寵物施打疫苗或植入晶片的費用,只要認養、販售有對價,都屬營利行為,應根據動保法第22條,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取得營業證照。 

     嚴一峰坦承,「假認養、真販賣」太普遍,網路上抓不勝抓,礙於人力有限,動檢所目前以受理民眾檢舉為主,檢舉專線87897158。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M0060027

    第      22        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 第      22-  2  條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
    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
    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第      25-  1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一、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    、設施、專任人員之規定。

    二、寵物買賣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其寵物來源由未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
     
  • 所以要有  營業證照,  才能賣狗狗..

    謝謝水水提供的資訊


    不過,  這種事,  抓不完的,  而且不只台灣有,  歐美也是一堆人在賣狗,  當你看中可愛心怡的狗狗時,  也不會去管賣家有沒有營業證照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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