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當時應徵工作時,是否有約定試用期多久?
上面有人講對一半,也講錯一半。
勞基法目前確實沒有規定試用期,
但不代表公司不可以和員工約定試用期,
只要是一般觀念上OK的時間(比如說三個月),
只要當初有約定試用期,還是有效的。
試用期中,公司和員工還是有勞動契約,
只是公司有決定是否通用試用繼續僱用的權利。
所以,在試用期中,公司還是要幫員工加勞健保,
如果不繼續僱用,還是要按照比例給付資遣費,
至於離職證明書,公司應該是要開比較妥當。
至於要不要去勞工局申訴,端看妳個人評估,
如果工作的圈子很特別、很小,很容易被傳開,
爭了這一點錢,可能會壞了名聲,
如果只是一般工作,那就可以去勞工局申訴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