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unkimi的話:
你要想一下,去報到時,有簽下什麼種合約嗎 ?
比如說,公司保有三個月試用期,
若公司覺得您不適用,有以不適任的理由可以開除
例如這樣的合約? 什麼新進人員報到條例之類的。
若有的話,我想,那您應該是要不到吧…
不過,那些被扣除的名目,是可以要的…
我聽過,有朋友的公司,長期加班都沒給加班費,
後來員工到勞工局去申訴,花了一點時間調解,後來
有拿到所謂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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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簽下合約....
被開除後..
我跟公司的對話
確認薪資部分我有電話錄音
對方有承認我的薪水含全勤一個月是19500
這樣應該可以證明我是[月薪制]吧
勞工局是說只要我是[月薪制]
就算不足一個月~~公司必須按比例發給我薪資
也就是若我工作到17日
可以領17天的薪水
假日的工資是可以照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