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誹謗網路身分,判拘役!

出處: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155198


【誹謗網路身分,判拘役】

網路遊戲迷台北縣吳姓蘆洲市民,不滿遊戲內盟主「這是空號」(遊戲暱稱)與他太太在遊戲內發生糾葛,在遊戲討論區罵對方是變態,板橋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得易科罰金。

網路遊戲迷台北縣吳姓蘆洲市民,不滿遊戲內盟主「這是空號」(遊戲暱稱)與他太太在遊戲內發生糾葛,在遊戲討論區罵對方是變態,板橋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得易科罰金。

這是國內法院首度針對誹謗網路身分做出有罪判決。法界人士指出,以往不管公然侮辱或誹謗,「被害人」身分必須讓人清楚知悉,或者內容足以特定,這次法院判決將「網路身分」也納入,未來網路言論自由可能會因此限縮,無法大鳴大放。

法院調查,吳建昌與黃姓妻子都是華義公司的「熱血江湖」網路遊戲會員,林姓男子在遊戲中以「這是空號」為暱稱創立遊戲角色,並創設遊戲盟隊「醉不上道」一派及二派,招攬其他角色參加其盟隊,吳妻是盟隊一員。

由於吳妻在遊戲中因為練功等因素,與盟主「這是空號」發生糾葛,令吳建昌不滿,於是在遊戲的網路討論區中,另創角色「夏之星寶貝」,寫下「給所有的女性朋友」等兩篇文章,文中指「請注意醉不上道,不管是幾派的盟主,都是這是空號自己開的,他是超級大變態」。

文中還說「他會要女盟友留電話,要女盟友去廁所講電話,還要電話做愛,請女性朋友小心」等,這兩篇文章引起「這是空號」林姓男子不滿,一狀告上法院。檢察官認定涉及誹謗,將吳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由於留言都有網路位址可查,吳向法官坦承不諱,法官曾勸導兩人和解不成,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若易科罰金得罰三萬元。


【上網開罵,當心官司纏身】

板橋地院針對網友誹謗「網路身分」,首度做出刑事有罪的個案認定,為保障網路身分人格權邁進一大步,但換個角度,這對網路言論自由未嘗不是一種緊縮,因此在網路上留言,可要謹記縱使罵的是網路身分,也會吃上官司。

過去檢方曾起訴過類似案件,也是網路遊戲中玩家留言罵人,雖然罵的對象是玩家暱稱,並未指名道姓,但檢方仍然起訴,該案在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和解而撤回告訴。另案例是女F4團員FANNY罵交友網站「暱稱」網友「死蟾蜍」,刑事獲不起訴,但民事敗訴。

網路身分究竟能否適用刑法?其實法界有分歧意見,其中最大爭點在於「網路身分」是網友創設,客觀上除他自己外,別人無從知其真實身分,但也有不同見解認為,若該網路身分長期使用,在網路上也享有人格權,當然適用刑法。

法界人士指出,網路世界畢竟與真實世界不同,網友創造網路身分,能否享有與真實世界同樣的法律保障,其實應該審慎討論,如果一體適用,若遊戲網友放話要「殺」另一網友,雖然只是遊戲中的打打殺殺,網友「心生畏懼」的話,是否就有恐嚇刑責?

如今法院個案認定網路身分應受法律保障,將來如有網友控告的法條是其他刑事案件,是否得重新定義網路身分的人格權?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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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上來,希望大家都能自我約束... 
多一點尊重,不要肆意地人身攻擊或毀謗他人。

毫無限制的言論自由,會衍生許多問題...
生活上如此,網路上...  也是如此。





  • 你要看這是幾審




    如果是初審的話



    二審還是有可能翻案
  • realeric
    realeric
    都在亂搞  虛擬人格也有人格權?

    那虛擬生命ㄋ???

    法官瘋了ㄇ
  • 管好嘴巴最實在
  • 轉貼上來,希望大家都能自我約束...   
    多一點尊重,不要肆意地人身攻擊或毀謗他人。
    毫無限制的言論自由,會衍生許多問題...
    生活上如此,網路上...    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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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尊重不應該只用不該肆意或是毀謗事與人
    而也要尊重不同言論    畢竟角度不同衍生問題也會不一樣
    因為看到有網友提到個人修為問題
    但我想要求別人也要相對要求自己才對
    這是要一起努力
  • 只准州官放火
    只准州官放火
    在凌晨的話:
    管好嘴巴最實在

    +1


    順道問一下

    罵人變態是誹謗    那如果罵人  腦筋秀斗  這算嗎
  • 有可能哦~除非你證明他真的秀斗
  • 約束自己最實在
    約束自己最實在
    看到版主貼這篇..
    突然讓我想到另一篇男的因為跟女方要25元飲料錢
    結果一堆人叫那男的吃大X的言語(包含版主)
    anyway..太過情緒性的言語還是不要PO比較好
    尤其是針對"人"而非"事"的言語很容易惹人不悅
  • 給我答案的話:

    只准州官放火的話:
    在凌晨的話:
    管好嘴巴最實在

    +1


    順道問一下

    罵人變態是誹謗        那如果罵人    腦筋秀斗    這算嗎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如果你能證明對方是腦筋秀斗的話,就不算誹謗
  • 嗯嗯,這判決有創見性!我喜歡~

    不過,承審法官該不會有切身之痛吧?不然,這判決還真嚇了我一跳,法界進步真是神速呀!


  • 原來網路不再是虛擬的啊...
    要開始現實化就對了..

    應該是被告的律師太弱了  哈哈哈
    這種網路案件  罪名還真的可以成立咧

    笑掉我的大牙
    zzz
  • 最近FG有點需要這類約束
    少數幾位火氣較大些  >"<
    不知吃黃連退火有沒有用  ~"~
    可能秋老虎效應吧

    謝謝小小建分享
    ((拍拍手ing...)
  • 通常是不起訴私下和解,不信去問那些提告的人,最後都沒有告成
  • realeric
    realeric
    有人長期使用固定網路身份,    其網路身份與真實身份的連結非常清楚!

    這種情況下,    該網路身份具一定程度的人格權為何不行?
    ﹍﹍﹍﹍﹍﹍﹍﹍﹍﹍﹍﹍﹍﹍
    這時候不是  虛擬出來的遊戲人格受損

    是  民法內的人格權受損 

    聯那個帳號幾歲  是南市女都不知道

    有形成保護的必要ㄇ? 

  • 十全八美
    十全八美
    那個人,懂很多嗎?  法官也是人,也應該會有七情六慾或是個人偏好的. 
    情緒性辦案?  你說有沒有機會發生.

    大家聊就聊,製造恐怖氣氛做什麼,弄到只剩老臣,不見新人,有什麼好處.

  • realeric
    realeric
    那以後遊戲裡面的收入也要來課稅好了

    違反遊戲的規則  該最多是停權 

    還是網路世界自己有邊刑法阿
  • 這樣也能告!!太猛了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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