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士萱涉猥褻案 改依強制罪判刑6月

楊士萱涉猥褻案  改依強制罪判刑6月 
〔  2008.07.17 中國時報  〕  蕭博文╱台北報導 
 
     偶像藝人楊士萱涉嫌猥褻女學生案,士林地方法院16日依強制罪判處楊士萱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而非檢方起訴的加重強制猥褻罪。 
 法官認定,楊士萱以強暴方法從被害女學生右大腿後方扯破褲襪,但未直接接觸或觸摸女子身體,與猥褻要件不符,因此變更起訴法條,以強制罪論處。 

 楊士萱昨天未到庭聆判,也不願接受媒體訪問。楊士萱的委任律師吳偉豪則表示,楊士萱獲知判決結果相當傷心無奈,還向律師哭窮指沒錢繳納18萬元的罰金,得知繳不出錢就得坐牢後,楊士萱沉默不語。 

 現年26歲的楊士萱曾演出《愛殺17》、《親親小爸》等偶像劇,年初被指控尾隨女學生返家,進而在電梯裡強掀短裙、扯破褲襪,還作勢以手機拍攝女子下體。 

 
  • 法官認定,楊士萱以強暴方法從被害女學生右大腿後方扯破褲襪,但未直接接觸或觸摸女子身體,與猥褻要件不符,因此變更起訴法條,以強制罪論處。   

    現在的法官怎麼了?
    難道會憑空扯破絲襪嗎?
  • 他請兩位律師?  蘋果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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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的律師鍾永盛仍不滿意說:「扯絲襪又沒妨害女學生行動自由,她仍可離開電梯,應不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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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便將法官對此案的看法貼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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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認為,楊士萱以強暴方法撕破女學生絲襪,想讓她裸露身體私密部位,並坦承用手機拍攝女學生裙下風光是想做「變態行為」,但來不及採取進一步行動就被發現,落荒而逃。因強制猥褻不處罰未遂犯,故認定不構成強制猥褻。
    至於楊雖扯破女學生絲襪,但因女學生說楊未碰觸到她身體,不符《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觸摸被害人臀部、胸部或其他隱私處」的構成要件。但楊拉扯女學生衣物,已妨害她行動自由,故改以最重只可判刑三年的強制罪判罪。至於扯破絲襪所涉及的毀損罪,因雙方和解,女學生已撤告。

  • 真的很令人生氣的台灣法律
    女孩子在台灣真的一點人身安全的保障都沒有

    都沒有想到當事人當時心理的恐懼
    及對日後的影響

    這些法官,真是領公家的薪水的飯桶!!


  • 不管怎麼判  他在演藝的生涯已毀了

    抵制他代言的所有產品  寫信給廠商投議
    抵制他演的所有戲  所有電影  及演唱的歌

    讓他在演藝圈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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