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理財 / 又一投資型保單受害保戶
我是一個太相信朋友的笨蛋
國小同學賣我投資型保單
我不疑有他就簽約了
半年後的最近才發現被騙了!
詐騙取巧手法如下
希望不要再有不懂的朋友再被騙上當
1.將此投資型保單(安泰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以基金名義販售 (金管會強烈禁止!!!)
(因我已經有終身壽險,定期壽險,意外險,醫療險等
事前已說明不需保險部分,只需基金投資
但業務員卻聲稱這是 投資基金平台
號稱在此平台中買賣轉換贖回不須手續費!!!)
2.未告知保費中被保險公司扣掉的費用
就我每月計畫投資兩萬為例, 業務員未告知
(1) 計劃保費(年繳12萬)前五年總共被扣除18萬
(2) 增額保費(每月繳1萬)每筆扣5%,前五年共被扣除3萬
(3) 行政管理費每月$100,前五年總共被扣除$6000
還不包括保費部份得額外自付
此時前五年總共投入120萬
當中有21萬6仟元會被保險公司及業務員拿走,
也就是說基金不管賺與賠 (風險自負)
已經先賠了18%!!!
3. 公司教育訓練教導業務員 不實告知
也就是說 在她的說法裡 她有告知我 我大概會被扣多少
但卻讓我聽了不知道她已經告訴我了
第一次介紹這個投資型保單之時
她含糊的說 第一年扣60%之後陸續扣五年
五年以後就都不用繳
從60%這個數字根本聽不出來是扣多少錢
而且她當時說的每一句話裡面
幾乎都充滿了X% Y% @@%
就是充滿了各種數據及啪數
我早就被她說的各種數據弄不清了
哪裡知道計畫保費前置費用扣款是多少
等到第二次見面
她將保單都設計好給我看時 都沒做任何說明
因為她知道
如果她將這些我要被扣掉的錢都告知
我打死也不會買這張保單
但依法又不能不告知
因此就鑽法律漏洞 含糊地以啪數帶過
然後就說她已經告知啦 她該講的有講啊
因此 她說 這不是她的問題
她完全按照公司教育教她的去做
也就是說 公司的教育訓練教導他們
只要講啪數 不要把金額算出來!!
這難道不算存心欺騙?
安泰的教育訓練竟然要業務員“技巧性的告知”
也就是刻意隱瞞實情!!
4. 總括以上說明, 惡質的公司
設計惡質的教育訓練
訓練惡質業務玩弄數據
已違反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十五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第十九條: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國小同學賣我投資型保單
我不疑有他就簽約了
半年後的最近才發現被騙了!
詐騙取巧手法如下
希望不要再有不懂的朋友再被騙上當
1.將此投資型保單(安泰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以基金名義販售 (金管會強烈禁止!!!)
(因我已經有終身壽險,定期壽險,意外險,醫療險等
事前已說明不需保險部分,只需基金投資
但業務員卻聲稱這是 投資基金平台
號稱在此平台中買賣轉換贖回不須手續費!!!)
2.未告知保費中被保險公司扣掉的費用
就我每月計畫投資兩萬為例, 業務員未告知
(1) 計劃保費(年繳12萬)前五年總共被扣除18萬
(2) 增額保費(每月繳1萬)每筆扣5%,前五年共被扣除3萬
(3) 行政管理費每月$100,前五年總共被扣除$6000
還不包括保費部份得額外自付
此時前五年總共投入120萬
當中有21萬6仟元會被保險公司及業務員拿走,
也就是說基金不管賺與賠 (風險自負)
已經先賠了18%!!!
3. 公司教育訓練教導業務員 不實告知
也就是說 在她的說法裡 她有告知我 我大概會被扣多少
但卻讓我聽了不知道她已經告訴我了
第一次介紹這個投資型保單之時
她含糊的說 第一年扣60%之後陸續扣五年
五年以後就都不用繳
從60%這個數字根本聽不出來是扣多少錢
而且她當時說的每一句話裡面
幾乎都充滿了X% Y% @@%
就是充滿了各種數據及啪數
我早就被她說的各種數據弄不清了
哪裡知道計畫保費前置費用扣款是多少
等到第二次見面
她將保單都設計好給我看時 都沒做任何說明
因為她知道
如果她將這些我要被扣掉的錢都告知
我打死也不會買這張保單
但依法又不能不告知
因此就鑽法律漏洞 含糊地以啪數帶過
然後就說她已經告知啦 她該講的有講啊
因此 她說 這不是她的問題
她完全按照公司教育教她的去做
也就是說 公司的教育訓練教導他們
只要講啪數 不要把金額算出來!!
這難道不算存心欺騙?
安泰的教育訓練竟然要業務員“技巧性的告知”
也就是刻意隱瞞實情!!
4. 總括以上說明, 惡質的公司
設計惡質的教育訓練
訓練惡質業務玩弄數據
已違反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十五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第十九條: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