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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鬱症納入職病表 勞委會加速作業

憂鬱症納入職病表  勞委會加速作業
  更新日期:2008/06/05  04:33  朱武智、張翠芬台北報導 
憂鬱症可望增納在《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中,視為職業病的一種。勞委會高層表示,近期將委請勞保局、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精神科學會等單位研訂建立憂鬱症職業病診斷基準,一旦完成,即正式納入職病種類表中;研訂作業「越快越好」。


勞委會勞保處處長石發基說,憂鬱症要認定為職業病,確實有困難。但不能因此就不評估研商納為職業病,「這是兩回事」;他希望憂鬱症的職業病診斷基準能儘快建立。


精神科醫師也都表示「這是一項極大的挑戰」,因為醫師只能從臨床症狀診斷一個人有沒有憂鬱症狀,但無法明確判定憂鬱症是否與工作有直接相關性。


新店耕莘醫院精神科暨心理衛生中心主任楊聰財表示,近幾年國人普遍處於壓力鍋中,門診陸續有人因為職場不如意出現憂鬱症狀就醫,例如在銀行負責催款的部門或接客訴部門,員工似乎壓力特別大。


他說,職場上出現憂鬱症的人以女性居多,過去曾有人要求他開診斷證明,以便向公司請假或調整職務。但他擔心,當員工要重回職場時,公司會要求醫師提出證明,確立這名員工的憂鬱症已痊癒不會復發,認定恐將引起相當爭議。


署立玉里醫院精神科主任胡宗明表示,前幾年醫院曾碰到不少老師以憂鬱症的名義申請提前退休,但目前沒有職業壓力量表,醫師即使開出憂鬱症診斷書,仍須由主管機關認定才能算數。


他還說,學者專家認為「不宜把憂鬱症增列為勞保職病種類」,主要是勞工發生職災事故涉及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影響所及,職病種類表中的疾病必須有「清楚之適用職業範圍」、「致病物質與職病有因果關係」、「致病物質可量化」。但因目前並無精神科醫學或流行病學等資料,足以證明特定工作場所、定量物質與憂鬱症有關。最重要是,石發基說,學者專家認為憂鬱症為多元因素造成,包括個人的人際關係、家庭、心理、經濟與情感等,如何釐清罹患憂鬱症是來自於職場工作的因果關係,難以界定。


工傷協會秘書長黃小陵表示,日本早在一九九九年就公布「因工作壓力而引發精神障礙認定指南」手冊,台灣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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