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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旅行,不能去的話,要賠償多少?

七月要去旅行,旅遊費是23600元,已經先付好訂金了,
一個人五千,但是突然有人的公司不準請假,很錯愕中..
關於簽約單上有說
(這是我從網路上看到的)

第  二十七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你應該適用這項但這是別家旅行社的合約的違約賠償部份。
   4.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想請問我們在三十日以前告知旅行社的話,
是不是只要賠償百分之十?還是還要賠償什麼嗎?
簽約單不在身邊,打電話去問旅社,又被旅行社的人兇:不會自己回去看簽約單啊?
難過中..所以才上來問看看大家有沒有懂得?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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