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前,我要被開除了。

公司昨天才公告2007年營業目標有到達,
要發放2個月年終獎金...
很諷刺的,今天主管就跟我面談要我做到過年”前”
厚著臉皮問,果然年終與我無緣….
主管好心的叫我做到過年前,並說薪水會把過年的年假那幾天一起算給我
被開除,總也有個資遣費吧?只要我不是自願離職,是不是公司就一定要給我資遣費呢?
公司算盤打得很精,主管要叫我填離職單,好心提醒我避免在下個工作時有難看的紀錄
過年前,是工作最忙的時候….我只覺得好像是被利用到最後一天,就被一腳踢開...
過年期間,是一個家庭要花很多錢的時候…(包紅包)
我不敢跟家人講這件事情….但也不得不煩惱這些錢要從哪裡生出來
做到要被開除,算是很丟臉的事吧...
  • 印象中有看過一篇被辭退,也是用妳老闆的理由被迫寫離職單,之後要不到資遣費,妳能確定舊公司會誠實回答新公司妳的離職原因嗎?先別填吧∼問有工作經驗的家人、朋友,免得到時候後悔
  • 公司應該要給遣散費吧!!
    多問問看看....

    加油。

  • 如果你不是自願離職,應該可以要求拿資遣費!!

    我覺得你們公司蠻可惡的,他可能吃定你了!!可以跟勞工局問問看,看怎麼樣對自己最有利!
  • 公司要妳走路應該要付遣散費吧
    先不要寫離職單
    要寫非自願離職
    打電話到勞保局問問看吧
    這差很多喔
  • 歹年冬
    歹年冬
    原因呢??
    老闆有說嗎??
  • 你一旦填了離職單將會喪失資遣費及半年的失業補助金
    公司的作法很卑劣    而且什麼叫"避免在下個工作時有難看的記錄"??!!我不認為這對日後求職能有多大影響耶!
    問清楚自己過失在哪兒?真正被開除的原因是啥?
    打電話問勞工局  了解自己可領到的資遣費是多少
    該爭取的權益就要爭取  別太便宜了不肖企業主
  • 喵喵女的話:
    公司要妳走路應該要付遣散費吧
    先不要寫離職單
    要寫非自願離職
    =======================
    同意+1  千萬不可填離職單
  • 先去勞工局問個清楚
  • 叫你們公司的人小心點,告他

    非自願離職者,該公司得按照年資發放資遣費

    他們逼你自動離職還拿說被開除會對你的任職紀錄不好的屁話來誆你,一來他們可以不用發給你資遣費,在來是在恐嚇你讓你知難而退,但你可以說有種再說一次錄音起來拿去勞工局檢舉你們,反正都要逼我離職了~也不給你們好過~!

    業績、年終獎金部分,應主張依照去年之工作月數按比例計發(但有些公司會規定遭開除/中途離職者不得領取年終獎金之規定)

    也就是說你既然幹到今年的農曆年前,那去年的業績跟年終獎金你都可以主張全額領取才合理


    千萬不要傻傻的簽下自願離職書,甚至簽下切結書自願放棄業績、年終獎金之類的文件~!

    請把你當初跟這家公司的勞動契約翻出來(就是賣身契)跟勞基法作為比較,爭取你應得的權利~!
  • 這種東西不能隨便填的
    填了自願妳就喪失很多應得的補助了

    如果是正常工作情形而被惡性資遺就不要填了..
  • 若你是非自願離職的,那也就是說是公司【解雇你】,

     公司一定得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你!

     請記得是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是一般的《離職證明書唷》,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才能申請失業補助金!

    而  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就表示是公司解雇你,

     公司必須按年資付給你【資遣費】,並且通報勞工局,你去申請補助金時,

    你直接去找【人事單位】叫他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如果他不開,就跟他說~~你會到【勞工局】申訴他,
    請勞工局來找公司處理。
    (一般來說,公司不想惹麻煩都會開給你。)

    初次申請者,需備- 

    1.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後歸還)。 

    2.離職證明書正影本。 

    3.金融機構(含分行名稱)或郵局存摺帳號封面正影本。 

    4.個人印章。 

     失業人員雖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1至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但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不滿1年,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因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三)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招用的本市農村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返回農村後暫無勞動收入、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失業補助金的標准為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或者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標准與其領取的失業補助金標准相同。
     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長、年齡大的失業人員除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外,也可以同時申請領取失業補助金,失業補助金的標准最高不得超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的25%。 

    您為非自願性離職者(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請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申請後,自您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協助您核發失業給付。 
    相關問題可逕電洽本局訓練就業中心  07-8220790  ,或上網查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列勞工保險業務網站查詢。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參考資料

    http://www.ejob.gov.tw/ 
  • 加油加油123
    加油加油123
    To  不吃魚的貓


    問清楚自己過失在哪兒?真正被開除的原因是啥?
    這點很重要哦
    它可以讓你知道自己需要改進的地方是哪裡?
    也算是自己的一種成長

    我看過身邊很多像你這樣的例子
    後來事實都證明
    早些離開
    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因為到另一新環境的他們
    都找到真正適合他們的公司與能發揮他們專長的職位

    所以對於被迫離職
    不要想帶多
    就當老天爺要給你更好的機會
    雖然年關將近
    經濟上也許有些壓力

    但如果換到新環境能讓你有更好的發揮
    我想這樣的壓力還是值得的
    加油!!!

    還有
    自願離職單千萬別亂簽
    相信上面的人都已開釋過了
    我也沒聽過什麼留下不好資料...這種怪理由

    總之
    加油
    祝福你哦!!
  • 我補充一下,板主您可以主張年終獎金部份依比例領取

    但是呢,因為年終獎金在勞基法中並未明令公司需要發放,除非你們公司的公司章程有說到保障年新幾個月,或是有說到會發放年終獎金,不然勞工局是無法強制要求公司必須按比例發放給你的。(其實最好是你可以拿到公司公告年終的影本,會比較有利點)

    其他部份,其他水水有講過嚕

    千萬別簽自願離職書

    爭取一下資遣費吧,資遣費算法在勞退新制施行後(94年7月之後),改為每到職一年,資遣費是0.5個月,94年7月以前的年資是每到職一年,資遣費是1個月。(這個部份按規定是要依比例發放)

    加油
  • 應該也是先問原因吧?開版寫"開除"莫非是你有啥把柄可以讓公司用來當開除的理由,這樣主管才能"好心"的建議你用自願離職以免除有不好的就職記錄,不然當然是不能隨便簽自願離職ㄚ......

    因為最主要是快過年了要找新工作也不容易,非自願性離職才能請領救助金,這是有差的....
  • 對阿

    資遣費及半年的失業補助金不無小補

    千萬別填自願離職書

    現在新公司也沒人在看舊公司離職書之類的東西
  • 先不要簽離職單,並問清楚公司開除你的原因

    接下來開始你的動作

    先打電話到勞工局,說明理由,勞工局的人會幫你解答

    再來主管若又要你填寫,強勢的態度回答他,你問過勞工局了,你可以不必填寫,並跟主管說,你有資格要公司給你資遣費。

    個人覺得,你不會再回這家公司,所以不必跟他在那客氣來,客氣去的,他都要在過年前開除你了,沒必要跟公司在那不好意思,有些公司就是機車在,嚇唬員工不懂,想說騙騙你,就可以省資遣費。

    我們公司當初也想叫我自已走路,我就很明白跟我的主管說,我以前待過人事,資遣這塊我懂。我主管整個傻住,後來,就不了了知,結果部門被我們主管這套,把一半(10左右)的人都弄走。

    所以不要太弱勢,那些人就是欺負你什麼都不懂。

    加油,要問清楚一點,對自已才有利

  • 謝謝大家的回應及幫助。
    我被開除的原因是---

    主管說我請假時數過多,他已經受不了我了。

    因為96年初的車禍後遺症,所以96年我請假去大醫院做了很多檢查(有依正常程序請假)
    再加上96年很不幸的有兩位親人過世,病假加喪假總共請了有19天(一整年)
    我的職務代理人是我的主管,但也不會因為我請假他就代理我的工作。
    銷假上班後,工作我還是一樣的做
    我請假天數多,不可否認的是一個事實。但我也會自己主動加班完成工作(責任制)
    今天主管站在”體諒”我的立場:如果我身體不適,不如就在家裡好好休養….

    其實,我自己是覺得被開除的原因是…得罪了部門內的某個資深同仁。
    因此他在主管面前”美言”我很久了…..。
    既然公司都要這樣做了,相信我也不用再給他們面子了……。
    謝謝大家,我會努力的爭取自己的權益!
  • 加油!
    祝福你!
  • 因為96年初的車禍後遺症,所以96年我請假去大醫院做了很多檢查(有依正常程序請假)
    再加上96年很不幸的有兩位親人過世,病假加喪假總共請了有19天(一整年)
    ==================================================
    如果請假有提供合理佐証資料的話,一年請19天假還不太算過份吧。(不過有可能跟公司內規扺觸)

    另外上面很多人提供了合理的建議了,樓主別放棄自己的權益。
  • 加油!  希望你能爭取到該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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