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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 企圖拿手機拍女生的裙底風光,但手機拿反只拍到腳跟,判無罪

手機拿反「妨礙秘密未遂」 捷運偷拍狼判無罪

更新日期:2007/12/20  12:01  記者張淑兒、林昭賢╱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男子涉嫌在捷運站內拿手機偷拍女子裙下風光,沒想到照相手機拿反了,只拍到女子的腳跟,雖然這名捷運狼被依妨礙秘密罪起訴,不過,法官認為,他沒拍到隱私部位,因此判他無罪。

一般手機照相,如果要拍裙下風光,鏡頭應該朝上,不過,這名捷運狼一時緊張,卻將手機鏡頭往下,因此只拍到女子的腳跟。雖然有偷拍動機,不過,法官卻以妨礙秘密罪不罰未遂犯為理由,判捷運狼無罪,讓不少女性認為不可思議。

這名捷運狼之前也曾經在捷運車廂上偷拍女子的臉跟腿,被法官以偷拍未遂的理由獲判無罪,這回又以同樣手法打算偷拍女性裙底風光,一而再再而三鑽法律漏洞,不禁讓人懷疑,法律究竟在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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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新聞,會做何感想呢
  • 以後有人搶劫

    搶到的皮包裡面只有發票

    應該也是無罪
  • 小偷跑到我們家,沒有偷到錢就被抓到

    應該也是無罪
  • 我剛好有在電視上看到這則新聞

    這讓我想起,之前也有一個判例~~
    就是有一位色狼,想要對另一個女生襲胸
    結果沒有摸到胸部,只碰到女生的肋骨,也是判無罪

    有異曲同工之妙~~
  • realeric
    realeric
    還有民事責任  跟行政責任 

    不是真的無責 

    不需過度宣染之 

    有興趣的人應該是閱覽完  判決主文全文 

    在批評比較有理說
  • 襲胸10秒
    不足以引起性慾
    也是無罪

    這案例小KS啦
  • 法條就規定沒拍到無罪阿

    不然你叫法官怎麼判

    自己蓋一間牢房嗎

    這種案例應該要受批判的是立法者立的爛法

    一堆人卻跟著記者聽故事

    然後再來罵法官
  • 已經有動機了也做了  只是做錯  為何會無罪...

    想殺死人  對方卻沒死  只有重傷  是不是也無罪呀!!??
  • 因為法條規定了~妨礙秘密罪不罰未遂犯
    你舉的殺人例子..不能拿來相比
    殺人罪是有罰未遂犯的喔

    雖然我也不贊成這種判決
    但刑法的基本思想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犯罪之成立須以法律明文規定
    法律沒規定者~不得論罪科刑
  • 每天都穿及膝的安全褲吧
  • 什麼爛法?
    亂七八糟!
    生活在台灣的大家,還是自求多福吧=_=
  • 覺得那個偷拍的人好..好笑=  =

    社會越亂
    判刑的根據也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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