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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 宅男小雞的悲歌-部落格放置音樂連結違法了嗎?

資料來源:生活智庫法律顧問平台,歡迎轉貼:),但記得註明來源喔!


身為大學生宅男的小雞一心想要交個正妹女友,但是天不從人願,他總是屢戰屢敗,終於在告白第10次失敗並集滿第10張好人卡後,他痛定思痛,決定改變策略,他想到用衝高自己部落格人氣這招,好吸引正妹們的注意,所以他決定自行把阿妹跟蕭敬騰合唱的「一眼瞬間」,還有多首最新流行歌曲的音樂檔連結放在他的部落格裡,想吸引大家進他來線上點播聽歌好增加點閱率,同時也把自己的msn放在旁邊,想說這樣一來,就等著正妹加他了。就當他正沈浸在正妹上鉤的喜悅時,不料,上門找上小雞的,不是他朝思慕想的正妹,而是讓他聞風喪膽的警察杯杯,結果不但他跟正妹女友交往的夢碎了,還面臨了牢獄之災。從以上的悲劇中,你知道小雞的行為觸犯了什麼法律嗎?要怎麼做才不會觸法呢? 

   
陸正義律師解答: 
 
Ans:小雞在部落格裡放置音樂連結的行為,並沒有得到唱片公司的同意或授權,也就是說他這樣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公開傳輸權)。   

1.公開傳輸是啥米?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的規定,就是用有線電、無線電的網路或是其他的通訊方法,藉由聲音或影像向大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當然也包括使大眾可以在各自選定的時間或地點,用以上的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簡單來說,在本案的情形,小雞利用網路部落格放置音樂連結,讓不特定的網友們都能透過點選的方式收聽到歌曲,這就是公開傳輸。   

2.如果小雞只是把音樂檔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裡,並沒有人來瀏覽點選,他還會觸法嗎?部落格雖然是自己放照片、寫文章分享心情的空間,但是因為部落格本身就是處於會有不特定的網友隨時可以進來瀏覽的情形,就算小雞這個宅男的人氣真的差到爆,完全沒有人進來參觀,更不用說是正妹,但只要是小雞在沒有經過授權的情形下,擅自把音樂檔連結放到部落格裡,就已經侵害了唱片公司的公開傳輸權,至於有沒有網友來點選,這並不會影響小雞罪名的成立。 

3.那小雞在本案裡的行為違法了,那他會被判多重?
依照著作權法第92條的規定,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在本案中,小雞會面臨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牢獄之災。   
 

請記得以下生活智庫與陸律師的叮嚀,你就不會是第二個小雞:   
 
1.不要隨意在部落格裡放置或提供音樂檔之連結。 
2.如果真的想在部落格裡把好歌跟網友們分享,就請務必確認有得到唱片公司的授權,也就是使用付費的合法連結。


參考條文: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著作人之公開傳輸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YAM那種的呢?
    他也算是沒有獲得版權的連結嗎@@?

    慘哩~我在YAHOO放了連到YAM的連結....
  • 很好玩的範例
    這個範例被我批評已久了
    首先你連過去的
    你怎知是正板還盜板
    檢警要首先證明連過去的是盜板
    這才能起訴
    而目前實務上的處理
    基乎是只打小魚不打大隻
    一推小民被起訴
    沒有正犯一推從犯
    而國外的正板被台灣的法律認定是盜板
    既是正板又何罪之有
    只因為國度不同
    變強以入罪
    像美國根本沒有這種叫公開傳輸權的東西
    美國是以散布權做為處理


  • 事實上,聯結華人音樂&在台灣有版權的國外音樂是很蠢的事...

    因為華人(尤其是兩岸三地)的公司就是這麼白目~


  • 法官,  應該通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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