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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吻3歲女 沒性慾…法輕判

激吻3歲女  沒性慾…法輕判

台北縣一名男子酒後將友人睡在客廳的三歲女兒抱到隔壁親吻、撫摸,檢方依加重強制猥褻罪起訴;但法官認為這種行為無法引起性慾,改以強制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檢方決定上訴。

法官在判決書中並未交代為何這種行為不是猥褻,僅以被告盧姓男子的行為構成強制罪,但「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亦不足以滿足被告性慾」,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的加重強制猥褻罪,改為較輕的三年以下徒刑的強制罪。

被害人母親出庭時強調:「若不是我及早發現,女兒早就被性侵害了!」她激動地痛罵盧姓男子。盧姓男子則辯稱,當時是因為屋內燒香煙太大,才會把女童抱到隔壁;至於親吻女童,是因女童很像他姪女,才會親吻她。

根據檢方調查,卅多歲的盧姓男子長期借住在台北縣蘆洲市陳姓友人的家裡。今年一月廿日下午,女童被母親帶到陳姓男子住處,大人喝酒時,她在旁邊睡覺。直到陳姓男子外出買酒、她母親上廁所時,盧姓男子突然將她從客廳抱到隔壁鐵皮屋內。

女童的母親兩分鐘後回到客廳發現女兒不見了,四處尋找,才看到隔壁鐵皮屋的鐵門在晃動,趕緊把女兒搶回來。她因女兒被強吻撫摸,一狀告上警局。檢方調查時,女童清楚告訴檢察官,盧親她的臉頰,摸她的肚子。

檢方認為盧姓男子的行為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但起訴經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見解大不同。法官認為,盧姓男子是無故將女童抱到隔壁,但行為並無猥褻,僅構成強制罪,因此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對此檢方表示,過去這類案件實務都是認定強制猥褻罪,即使法官對於此一行為認知有爭議,起碼也有涉性騷擾防治法之虞,如今卻僅論以強制罪,令人無法接受,一定會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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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搞不懂那個檢察官的認知,為何這樣可以判那麼輕?如果不是小女孩家人及早發現,早就被性侵了吧,檢察官這樣判定,真的太讓我生氣了!
台灣法律真的太令人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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