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行政處分和事實行為有何不同嗎

有什麼簡單可分辨的方法嗎?  可舉例說明嗎?^^
  • realeric
    realeric
    行政事實行為不一定以法律效果為目的或是不一定產生法律效果 

    如..警察臨檢  (檢查的過程) 

    但是臨檢有問題  開罰單就是行政處分了


    再複雜點的  隨便一本行政法教科書都會比較一下
    可以找找
  • 很久前唸過

    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事實行為並不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而行政處分則是必須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法效性)。
    但是行政事實行為還是有可能「間接」發生法律效果(如.結果除去請求權、國家賠償請求權、損失補償請求權等)


    簡單例子: 
    1.事實行為:  建造公共建設、預防接種、警察的即時強制(臨檢、酒測之類的)
    2.行政處分:(造成公法上法律效果之處分)兵單、核發執照...之類的


    是要考研究所嗎?

    我講的滿簡略的希望你看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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