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音樂(如曲詞之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畫作(如國畫、油畫、漫畫之創作)、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計)、電腦軟體(如微軟OFFICE XP套裝軟體)、發明專利、商標(如IBM、MICROSOF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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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舉出來的例子,是智慧財產局給一般民眾看的
列出僅為一般民眾長接觸的東西
如果裡面沒有就算不包括
嘿嘿,那盜拷office&xp以外的軟體就不算觸法??
另,你才是自打嘴吧吧?這是宣導文章可不是法條哩~
傻傻連財產權和著作權搞不清楚
你引述的是`著作財產權`部分(指的是物本身的)
所謂網路文章完成即受法律保護指的是`著作人格權`(指的是"人")部分
著作
法條
第 五 條
內容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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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言論屬第一種語文著作
即使是閒聊也算
因為著作本身並沒有規定高下
再來看看什麼不能稱為著作
第 九 條
內容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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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並非記者,並非在做新聞報導,所以不包含於第四項
著作人格權
法條
第 十五 條
內容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 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 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 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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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並沒有以上三種狀況
網路已視為一種公開發表了,所以一二項的未公開已不成立
第三項,這不是論文,不需多解釋吧?
最後,再貼一次智財局對網路文章的見解
四、
問: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站長或網友可否予以任意轉貼、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
答:
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在BBS上所發表的文章,一旦完成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站長或網友除非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還是不要任意將其內容予以轉貼、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比較保險,才不致構成著作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