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熟悉勞保法規業務的大大

勞保法第16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請問這條法規有改嗎?
聽說後來改成只要檢附相關離職證明..例如登機證明
就可以退勞保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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