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安檢新規定》
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自2007年3月1日起,凡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將比照飛美航班實施管制如下:
1.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不得超過
100毫升。
2.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
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3.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
查人員目視檢查。
4.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
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
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5.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前
述物品可隨身攜帶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
明之塑膠袋內。
6.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手提行李、外
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