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使用存証信函退貨


教你使用存証信函退貨

很重要的常識喔!趕快學起來!

案例一:【台新銀行】搞小花招-抗議中

各位,我本是台新銀行VISA的用戶....使用了約4年。平常台新銀行都會寄一些郵購或介紹商品的目錄給我兩個月前,我開始收到台新銀行寄的『女性看的雜誌』(我忘了名字)我當作是廣告介紹也就丟在一旁,結果收了幾期以後,發現竟然開始以訂閱雜誌名義扣款....我打電話去台新問他們的回答是:當你收到雜誌,如果沒有打電話回來取消就表示你要訂閱。 

這是什麼時代,台新銀行還搞這種飛機,如此的強迫推銷方式,是不是我所有收到的垃圾郵件都要一個個的仔細看?而且打電話抗議後,竟然只是取消訂閱,而不是取消我不承認的扣款...這種台新銀行....雖然雜誌一本40元,但是我感覺到我的尊嚴被踐踏。當大家要申請信用卡時也請多考慮一下吧! 

案例二:

【讀者文摘】以下就是我一個好友所發生的誇張事件!很多年以前,我那位朋友(以下  簡稱A小姐)訂了讀者摘一書,期間該雜誌便不斷的寄一些垃圾型錄給她,她的處理方式跟上面那位先生一樣,不予理會,可是呢他的另一半在所有的垃圾型錄中相中了一套CD,且可以試聽十天,  於是下了訂單訂購,也付了錢喔  !可是惡夢便開始了。 

  • 原本他們只想訂一套,因為那一套實在不怎麼樣,而且價錢相當貴,一點都不物超所值,又不好意思退,只好付錢囉  ,沒想到過一陣子,該雜誌沒有經過她的同意便擅自又寄了一套百科全書給A小姐  ,於是A小姐便打電話給讀者文摘,說明不想訂閱,很絕的是,讀者文摘要她將該產品以掛號寄回,天啊,那麼一大套的書要她用掛號寄回,光是郵費就不知道是多少錢了?而且要花時間去寄,如果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寄回公司  ,就視同購買。 

    OK,A小姐便這樣認栽了!?沒隔多久,讀者文摘又寄了另一套給她,也是同樣未下訂單,未曾訂購,這回A小姐火了,又打電話給讀者文摘,說明並不想購買的意願,而對方所給予的回答仍舊是一樣,  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寄回!A小姐說,可不可以停止再寄了,她實在不想多花時間和金錢去處理這件事,對方也爽快的允諾說好,於是A小姐心不甘情不願的寄了回去! 

    以為惡夢就此結束,過了沒多久,讀者文摘又以相同的手法寄上了第三套CD,A小姐真的火冒三丈了,因為前前後後她不知花了多少錢去寄了,而且表明不想再訂購,而讀者文摘像是吃定了人似的,一而再再而三的寄東西給她,難怪她會火大,這次A小姐很生氣的打電話抗議,沒想到卻換來對方的冷言冷語,且態度相當惡劣,A小姐說她要將此事投訴消基會,接電話的小姐說:「好啊!妳去投訴啊!」 

    各位,這樣的雜誌社,你們還敢訂嗎?甚至對於讀者文摘所寄的垃圾型錄都不敢隨便處理,這樣令人心驚膽跳的型錄,萬一一個不注意,可能你就要花一筆錢了!

    **學法律的好處,就是讓我不受這種氣!  遇此問題的解決方法是:
    1、將郵寄來的資料詳細記下,例如收到的時間,寄出的郵局等,至少應該都會有包裹或掛號的號碼。

    2、到郵局去買存證信函一式四份例如:某月某日收到貴公司寄發之某物,掛號單號為某號,本人並未訂購該物品,請貴公司詳察,並於本存證信函送達日起三十日內,儘速派員取回。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人不負保管義務,如有毀損由貴公司自理。

    如需本人將該物品寄回者,請於七日內將郵資(看他寄來時貼多少郵資)及處理手續費(另加100元)共計某元,現金袋寄至某地址某人收。逾三十日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視為貴公司拋棄該物品,本人將予以自由處置。切勿自誤!

    3、副本寫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65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到郵局寄出,郵局會留一份(郵局存證用)。

  • 謝謝囉~
  • 謝謝~
    又學了一招
  • 謝謝唷  ^^
  • 哇~~
    真強
    記起來.....應該很實用
    不然都被當冤大頭....
  • 這是真的嗎?
    讀者文摘做那麼過分的事情,光是看了就很火大!!
  • 謝謝你的分享耶~

    不用再傻傻的任由店家擺佈^^

    我收~~~
  • 謝謝^^

    我加入收藏夾了

    我也是台新銀行的visa卡用戶耶~~不知道會不會收到?!
  • 收起來了,
    謝謝版主PO這麼有用的東西^^
  • 感恩餒^^
  • 很好用的常識喔
    我把它收起來了
    謝謝^^
  • 讚!! 真是太好了,要學起來,再也不用受鳥氣了~~~
  • 很實用!!
    謝謝~^^
  • 收藏~謝謝分享^^
  • 先推一下樓
  • 強迫推銷真討厭
    這個滿實用的喔!
  • 收到~~
  • 謝謝分享~放入收藏夾~^^
  • 謝謝!!
  • realeric
    realeric
    案例一 

    單純的沉默與  默示  不同  默是需要以行為表示於外 

    只是以間接的方式表達  意思  而沉默是不可能有意似表示的能力的  除非先前已經雙方合意  可以用陳默代替承諾 

    此時才可能以單純的不作為  為承諾之意思表示 

    此時沒有  債法上契約的合意  那就沒有買賣契約的存在 

    則雙方互負不當得利  互付返回責任 

    所以案例一不是有前面的東西少描述  就是台新在唬爛

    案例二 

    跟一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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