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首例 孕婦禁止吸菸
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01/17 07:00 記者:記者何明國、陳惠惠╱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二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增訂孕婦不得吸菸,但未訂罰則。完成立法後,我國將成為全世界第一個明文禁止孕婦吸菸的國家。
修正草案也明定,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的室內場所,禁止吸菸;另配合菸酒稅法,提高菸品健康捐,且要求健康捐的使用範圍擴及對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的照顧。
對於公共場所禁菸範圍是否擴大,反菸團體和菸商在立院角力激烈,立委無法達成共識,留待朝野進一步協商。
二讀條文其他重點:
● 十八歲以下青少年不得吸菸,違者需受戒菸教育;無正當理由不受戒菸教育者,其父母或監護人罰二千元至一萬元。
● 增列雜誌和電腦網路為禁止刊登香菸廣告的媒體,違者罰款也提高,香菸業者罰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廣告業者或媒體罰廿萬至一百萬元。
● 從嚴規範香菸販售,禁止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的販售方式,違者罰一萬至五萬元。但菸品能否展示或陳列於消費者可自行取得之處所,朝野尚無共識。
● 為避免誤導消費者,未來菸品也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使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的文字及標示。但菸害防治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受此限,因此「長壽」菸不需改名。菸品容器外表也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標示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卅五。
●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以免誘人吸菸,違者罰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為禁止生產及銷售對未成人具吸引力的仿菸物品,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違者罰一萬至五萬元,販賣業者罰一千至三千元。
昨天立院院會非常特別地先二讀沒有爭議的其他條文,另兩條禁菸範圍及販售陳列方式的爭議,留待繼續協商,立院後天休會前能否完成三讀,還有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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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樣對孕婦、嬰、幼兒是很大的保障吧~
減少畸形兒、二手煙的產生。
不過條文修正的還真細哩~~
連雜誌、網路都不能刊登香煙廣告呢~
連形狀像煙的也會被罰款...那是不是連小時候吃的香煙糖也要停止生產了呢?
關於這樣的條文, 可能還是要再修正吧....
畢竟要人民去遵守這些法則,我覺得挺難的~~
立法院昨天二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增訂孕婦不得吸菸,但未訂罰則。完成立法後,我國將成為全世界第一個明文禁止孕婦吸菸的國家。
修正草案也明定,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的室內場所,禁止吸菸;另配合菸酒稅法,提高菸品健康捐,且要求健康捐的使用範圍擴及對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的照顧。
對於公共場所禁菸範圍是否擴大,反菸團體和菸商在立院角力激烈,立委無法達成共識,留待朝野進一步協商。
二讀條文其他重點:
● 十八歲以下青少年不得吸菸,違者需受戒菸教育;無正當理由不受戒菸教育者,其父母或監護人罰二千元至一萬元。
● 增列雜誌和電腦網路為禁止刊登香菸廣告的媒體,違者罰款也提高,香菸業者罰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廣告業者或媒體罰廿萬至一百萬元。
● 從嚴規範香菸販售,禁止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的販售方式,違者罰一萬至五萬元。但菸品能否展示或陳列於消費者可自行取得之處所,朝野尚無共識。
● 為避免誤導消費者,未來菸品也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使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的文字及標示。但菸害防治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受此限,因此「長壽」菸不需改名。菸品容器外表也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標示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卅五。
●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以免誘人吸菸,違者罰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為禁止生產及銷售對未成人具吸引力的仿菸物品,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違者罰一萬至五萬元,販賣業者罰一千至三千元。
昨天立院院會非常特別地先二讀沒有爭議的其他條文,另兩條禁菸範圍及販售陳列方式的爭議,留待繼續協商,立院後天休會前能否完成三讀,還有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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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樣對孕婦、嬰、幼兒是很大的保障吧~
減少畸形兒、二手煙的產生。
不過條文修正的還真細哩~~
連雜誌、網路都不能刊登香煙廣告呢~
連形狀像煙的也會被罰款...那是不是連小時候吃的香煙糖也要停止生產了呢?
關於這樣的條文, 可能還是要再修正吧....
畢竟要人民去遵守這些法則,我覺得挺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