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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購屋的問題

朋友最近看屋,簽下斡旋委託書,也繳交了斡旋金,
屋主已同意賣了,但因為某些問題當初仲介沒講清楚,感覺不好,想解約。
根據委託書,買方違約需沒收價金,
請問價金就是當初的斡旋金嗎?

朋友剛問到,一時之間不知上哪問,
請知道的朋友幫個忙,謝謝!!
  • 第一可以要求看斡旋要約書是否確實屋主也簽名了
    如果屋主還沒簽名,買方隨時有撤回的權利
    (這是常發生的,明明屋主沒簽名,仲介也說屋主同意賣了,
    所以要看到屋主也牽在斡旋書上才算數)

    如果屋主真的也簽名了,理論上買賣契約已成立
    就必須依照斡旋書的內容執行
    看你朋友付了多少斡旋金
    應該就是要被沒收的

    如果仲介在介紹過程中有疏失,或是告知不實
    (不能只說感覺不好,必須是仲介有明確的錯誤)
    那還是可以要求要撤回
    如果仲介沒欺騙,不能只用感覺不好想反悔

    以上答覆只就理論上而言
    實際上還是要看斡旋書的內容,跟你朋友真正與仲介接觸的過程而定
    希望對你朋友有幫助



  • 從簽了斡旋委託書的日期算起三天內,如買方後悔是可以

    拿回斡旋金的.^___^"

    因為有一個合約審閱期(就是這三天),這個過去有鬧到

    消基會而成功拿回斡旋金的案例.

    這一點是FG上一位熟不動產操作的朋友告訴我的.

    我就是用這一點拿回了我的斡旋金.^^""

    我是付了斡旋金屋主也同意賣後才量出我即將買的房子

    風水很差.=    ="

    如果我沒問朋友真的斡旋金就會被沒收了.~"~

    因為賣屋仲介不會那麼好心的提醒我有一個三天的合約

    審閱期.因為我主動提出有一個三天的合約審閱期,對方

    認為我不是不懂,所以就歸還了斡旋金.

    不過得小心喔,有的仲介會推託願意歸還~但不是"馬上".

    一旦被拖延超出了三天的合約審閱期,對買方不利.

    因為...口說無憑.^___^"

  • 斡旋金是可以退的.不要讓仲介專員給騙了我朋友在當仲介他就退給客戶過好幾次.你要看你的專員是否有誠意去.幫你跟屋主拿回斡旋金.若不退是違法的喔!
  • 首先感謝各位朋友的幫忙  ^^~

    現在跟大家報告一下處理情況,也供日後有需要的朋友參考。

    當初朋友受到仲介的鼓惑而簽下斡旋委託,並且自願放棄三天審閱權。
    (仲介都會如此要求,必須十分堅持保留審閱權,
    當然,最好的還是簽要約書即可)
    先前的問題是,因為某些情況而想放棄,但剛好屋主同意售出,
    照著合約來看,契約已然成立,因此斡旋金是拿不回來的。
    除非屋主尚未答應,那麼斡旋金才能全數退回。


    以下是我整理出來的重點:
    1•簽要約書,不要簽斡旋委託書。要約書不用付錢。
    2•需額外註明買賣不成立的條件,例如貸款若未通過,可取消買賣...等。
    需看清楚若買賣不成立所必須負擔的責任甚至於金額。
    3•合約書上有註明三天審閱期,仲介都會要求你當場看一下,沒問題就簽下自動放棄審閱期。
    但這是很危險的作法,我朋友就是栽在這一條。
    務必要維護你的權利。
  • 一定要看清楚斡旋金退還的條件是什麼。
    若沒有成交,仲介需全數退還,不得藉口已轉為定金,無法退還。
    若成交後,斡旋金可轉為自備款,
    若成交後反悔,則斡旋金會被全數沒收。

    最重要的是三天審閱期  !!
    仲介一定會要妳"表示誠意",要妳自動放棄,千萬小心。

    祝妳買到心目中理想的好房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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