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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面試 / 請問有大大跟公司打過官司/請教違約金問題

就我所知勞基法規定工作未滿3個月者  隨時離職  隨時告知即可(因屬適用期)
而雇主也不能用違約金來綁住勞工
但是我沒有實戰經驗

請問有人因為簽約問題跟資方打官司的嗎?
(需要工作多久  如果沒有待滿就得賠償)
可否分享一下經驗?給一點建議呢?
因為小的目前已簽了賣身契
但是又不想做那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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