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的問題麻煩請大家解答一下,謝謝!
我原本的底薪是25000元
但公司營運狀況不佳
發了個公文,在12月、1月、2月將我的底薪打八折變20000元
在3月份才會調回成25000元
且前三個月每月分別被扣除的5000仟元會併入3月、4月、5月的薪資還給我們
等於說3月、4月、5月的薪資有25000+5000=30000
但我現在如果要離職
撐不到5月份的話
我被扣除的錢就勞工局的規定可以跟公司要得回來嗎?
但公司營運狀況不佳
發了個公文,在12月、1月、2月將我的底薪打八折變20000元
在3月份才會調回成25000元
且前三個月每月分別被扣除的5000仟元會併入3月、4月、5月的薪資還給我們
等於說3月、4月、5月的薪資有25000+5000=30000
但我現在如果要離職
撐不到5月份的話
我被扣除的錢就勞工局的規定可以跟公司要得回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