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你的勞保權益受損 (勞保權益表)
給付內容與給付標準
老年給付
◎年資:68年2月20日前的年資中斷2年內併計,77年2月4日前的年資中斷6年內併計,現在年資中斷都併計;服役期間主動證明可列入中斷期。
一、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之一均可申請,但請領後永遠不能再投勞保。
(1)年資一年以上男性滿60歲或女性滿55歲離職或退休者。
(2)年資15年以上,男性或女性滿55歲離職或退休者。(3)年資滿25年,且年滿50歲,離職或退休者。(90.12.21起實施)
(4)在同一投保單位間斷投保達25年以上,不論年齡,離職或退休者。
(5)危險或堅強體力工作投保5年以上而且年滿55歲,離職或退休者
◎請領後可再投保「勞保職災保險」。
二、基數換算:
前15年,每年換算一個基數;第16年起,每年換算二個基數。畸零月數滿6個月以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不算。15年內每年給1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滿15年每年給2個月,未 滿半年不算,滿半年算1年,所以儘量勿剩快滿半年的年資可多領錢。
三、基數限制:
60歲前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60歲以後的年資只計5年,合計60歲前基數,最高以50個基數為限。限45個月,但超過60歲後所得年資最多還可再算5年,但總計最高仍以50個月為限。超過60歲以後如續工作可加保併計年資不受限。
四、給付標準:
每個基數給予一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並以最後36個月之投保薪資,計算平均值,這3年內如被以多報少可向投保單位請求賠償差額,寧可下月初申請勿於月底申請,平均值較高。
傷病給付
分(1)普通事故醫療與(2)職災事故醫療,健保實施後只剩(2)職災醫療,因此勞工如果因公受傷,仍可使用勞保門診與住院,必須到勞保局拿門診或住院單,如此可享:(1)免自付額(2)不必轉診(3)往後領取傷病給付較高(4)門診或復健期間亦可領傷病給付。
切記!因公受傷不可使用健保卡,以免吃虧。
一、普通傷病:
因一般傷害或疾病住院,致無法工作而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住院第四日起,按投保薪資50%給付。(給付期間最長1年) 要件是(1)普通傷害或疾病(2)住院(3)不能工作(4)未取得原有薪資,可自住院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每半月給1次,也可在出院後一次請領,最多可領6個月,但事故前年資已滿1年者,可續領6個月。
二、職災傷病:
因公務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於治療中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治療第四日起,按投保薪資70%給付;第二年降為50%。(給付期間最長2年) 要件是(1)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2)正在住院、門診、復健(3)未取得原有薪資,給付標準是自事故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第2年仍在治療中者降為50%,以2年為限。
●職災傷病治療期間,雖未住院亦可申請。例如:門診或復建期間均可。
附註:未取得原有薪資是指未取得原有100%的薪水,在領傷病給付或住院期間依勞保條例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部份的勞保費免繳,勞保年資照計。
老年給付
◎年資:68年2月20日前的年資中斷2年內併計,77年2月4日前的年資中斷6年內併計,現在年資中斷都併計;服役期間主動證明可列入中斷期。
一、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之一均可申請,但請領後永遠不能再投勞保。
(1)年資一年以上男性滿60歲或女性滿55歲離職或退休者。
(2)年資15年以上,男性或女性滿55歲離職或退休者。(3)年資滿25年,且年滿50歲,離職或退休者。(90.12.21起實施)
(4)在同一投保單位間斷投保達25年以上,不論年齡,離職或退休者。
(5)危險或堅強體力工作投保5年以上而且年滿55歲,離職或退休者
◎請領後可再投保「勞保職災保險」。
二、基數換算:
前15年,每年換算一個基數;第16年起,每年換算二個基數。畸零月數滿6個月以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不算。15年內每年給1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滿15年每年給2個月,未 滿半年不算,滿半年算1年,所以儘量勿剩快滿半年的年資可多領錢。
三、基數限制:
60歲前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60歲以後的年資只計5年,合計60歲前基數,最高以50個基數為限。限45個月,但超過60歲後所得年資最多還可再算5年,但總計最高仍以50個月為限。超過60歲以後如續工作可加保併計年資不受限。
四、給付標準:
每個基數給予一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並以最後36個月之投保薪資,計算平均值,這3年內如被以多報少可向投保單位請求賠償差額,寧可下月初申請勿於月底申請,平均值較高。
傷病給付
分(1)普通事故醫療與(2)職災事故醫療,健保實施後只剩(2)職災醫療,因此勞工如果因公受傷,仍可使用勞保門診與住院,必須到勞保局拿門診或住院單,如此可享:(1)免自付額(2)不必轉診(3)往後領取傷病給付較高(4)門診或復健期間亦可領傷病給付。
切記!因公受傷不可使用健保卡,以免吃虧。
一、普通傷病:
因一般傷害或疾病住院,致無法工作而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住院第四日起,按投保薪資50%給付。(給付期間最長1年) 要件是(1)普通傷害或疾病(2)住院(3)不能工作(4)未取得原有薪資,可自住院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每半月給1次,也可在出院後一次請領,最多可領6個月,但事故前年資已滿1年者,可續領6個月。
二、職災傷病:
因公務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於治療中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治療第四日起,按投保薪資70%給付;第二年降為50%。(給付期間最長2年) 要件是(1)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2)正在住院、門診、復健(3)未取得原有薪資,給付標準是自事故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第2年仍在治療中者降為50%,以2年為限。
●職災傷病治療期間,雖未住院亦可申請。例如:門診或復建期間均可。
附註:未取得原有薪資是指未取得原有100%的薪水,在領傷病給付或住院期間依勞保條例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部份的勞保費免繳,勞保年資照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