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離職時不同於一般勞基法特休的算法
我於92年1月5日到職,在滿半年也就是92年7月5日~93年1月5日間公司給了3天的假,1月6日起亦給了滿一年時該有的7天特休假。但在94年(也就是我到職滿2年後)公司為了統一算法,就以每年的1月1日起計算了次一年度的特休,所以我在未滿3年的情況下公司就給了我10天特休假。現在我2月底要離職了
請問:1.公司該給我10天假都休完呢?還是按照比例計算呢?
2.若沒休完的特休假公司是否該自動給我折現?
請FG網站了解勞基法的高手給我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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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沒休完的特休假公司是否該自動給我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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