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變態獸父滿街走

台灣的禽獸父親很多,幾乎每天都有父親(包括繼父與生父)強暴幼女事件。昨天就有繼父和繼父長子連續強暴弱智小五女生都被判刑的案件。台北市也傳出繼父長期性侵三名子女案,包括國三的繼女、國二的繼子和小二的親生子。這種繼子繼女親生子一體通吃的父親真是「人間奇葩」。 
研究性侵的學者蓋文.貝克在哈佛大學心理學博士安娜.沙特的性侵專書序中指出:受害者首次遭性侵的年齡以3歲為最多;加害者多數是男性異性戀者;你們家附近就有這樣的變態,美國司法部估計,平均2.59平方公里就有一名猥褻兒童犯。性侵、猥褻兒童者在被捕之前平均已有50到150名兒童受害,被捕後還會供出更多案件。受害兒童會復原嗎?研究發現:小孩不會復原。他們會設法調適、隱瞞或壓抑,但他們不會復原。受害兒童通常會有幾種生理後果:胃痛或消化問題、行走或坐下困難、內衣褲破損或沾有污漬血跡、性器官出現不明瘀傷、性病、懷孕。心理傷害更難估計。 

 
           
           
    北市傳出繼父性侵子女,但被害人母親否認。(為保護被害人,衣服變色處理)     
 
政府不能再坐視 
為什麼性侵害犯能長期、甚至終身逍遙法外?為什麼能愚弄社會大眾和司法體系?因為他們極善於偽裝、隱密和欺騙的伎倆。旁觀者,例如妻子的裝聾作啞也鼓勵縱容他們變本加厲。而精神治療的療效其實很小,僅能幫助犯罪者理解自己的問題,但並未改變其性格本質,他們還會繼續侵害他人。這是強迫治療的罩門。亦即用處不大,醫院只能應付敷衍了事,犯人只消偽裝掩飾就很快可以出院,再度打獵掠食。法律對這類犯罪並不苛責,量刑也輕,在犯人的偽裝改過之下隨意就給予假釋。於是,變態病人滿街走,誰都拿他們沒辦法。
這類精神或心理病態的案例很難根治,因此再犯率極高。為了保護社會大眾以及追蹤罪犯,美國在1996年通過《梅根法》(Megan’s  Law),規定性犯罪者出獄後必須向居住地指定單位報到登記,並向社區公告,讓居民產生警覺心。
台灣的性侵兒童案猖獗至此,政府和司法機關不能再坐視輕縱了。保護人民,尤其小孩是政府的天責,別再過度保護犯者人權,行偽善的惡行了。 

 
  • 我的天~~~~~~~~~~~~~~~~~~~~~~~
    看到這篇我才知道為什麼變態還是這麼多
    原來台灣的法制對待禽獸是如此"人道"    ˋˊ(大怒!!!)
  • TO  EMILY,
    對呀,是我們家的黑面蔡.呵呵~
  • 可惡的是連其他的家人還幫忙隱瞞,看到小朋友被這樣虐待侵害,怎麼會不心痛怎麼可以不救助﹖
    很久以前在美國的一本雜誌上看到一個女生被強暴,通常媒體遇到強暴性侵的案子都會以保護受害人為理由將受害人的名字照片隱藏起來,但是那個女生說她沒有做錯事,她不應該活在陰暗的角落,所以她勇敢的公佈自己的名字並且參加演講,講述她的遭遇鼓勵和她一樣的受害者。被侵害不是她們(他們)的錯,但是通常被指指點點的也是她們(他們),導致這個社會普遍的認為,被強暴的人一定有不檢點的地方,這真的是讓人生氣的觀念﹗

    在美國的監獄裡面,只要是強暴犯一定會被其他的犯人照三餐強暴,尤其是侵害小朋友的更是為其他犯人所不齒,會死的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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