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乙借了A備胎放在自己的B車上,之後甲又把B車連同A備胎賣給丙並交付之,請問:
依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又此之處分為法律上處分,包含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於此合先敘明。
1.B車買賣效力是否及於A備胎?
買賣係屬債權行為,B車買賣之效力是否及於A胎,須視A胎是否為B車之從物。依民法68條第1項規定,從物者,須與主物同屬一人之所有,B車與A胎分屬甲乙所有,A胎自不屬B車之從物。因此,B車買賣之效力不及於A備胎。
2.丙是否取得A備胎之所有權?
移轉B車所有權係屬物權行為。A胎不屬B車之從物,已如上述,因此丙不因B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而取得A胎之所有權。
然而,丙係屬善意,其占有A胎受民法948條之保護,亦得依民法801條取得A胎之所有權。
又乙因甲之行為而喪失A胎之所有權,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請求關於A胎價值之賠償。
二)甲有一棟房子,賣給乙價金一千萬,問乙何時取得A屋所有權?
依民法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甲將A屋賣給乙之後,A屋之所有權並不隨買賣契約生效或乙給付價金而即刻讓與乙。須待甲乙就A屋所有權之移轉有所讓與合意,並在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乙始取得A屋之所有權。
三)甲有棟房子是A屋,但因經常鬧鬼,甲對外表示願拋棄A屋所有權,則甲何時喪失A屋所有權?
依民法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拋棄係屬單獨行為,為法律行為之一種。因此甲並不因拋棄之意思表示而即刻喪失A屋之所有權,須待甲向地政機關辦理A屋所有權塗消登記後,始喪失A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