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三個小問題..

一)甲向乙借了A備胎放在自己的B車上,之後甲又把B車連同A備胎賣給丙並交付之,請問:
1.B車買賣效力是否及於A備胎?
2.丙是否取得A備胎之所有權?

二)甲有一棟房子,賣給乙價金一千萬,問乙何時取得A屋所有權?

三)甲有棟房子是A屋,但因經常鬧鬼,甲對外表示願拋棄A屋所有權,則甲何時喪失A屋所有權?

會法律的幫我一下
謝謝><
  • 乙的備胎被甲所借走  但乙並沒放棄所有權  因此乙仍保有該備胎所有權
    甲借走備胎後  把備胎擺放於車內連同賣出  丙購買之(假設丙不知情)  丙因民法801條  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 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 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因此丙也取得備胎的所有權

    民事契約關係以自由為原則,只要買賣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定雙方的對待給付相等即可,並不以客觀上等價為必要,故當事人於買賣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153條列文

    第三點我找到再回答妳
  • 可是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契約
    758+760
    這樣是沒有取得所有權嗎?

    by the way..
    天阿∼小久爸
    我還以為你只有愛狗狗
    沒想你還會法律ㄟ@@"(失禮)
    謝謝你的幫忙喔^^
  • 清水支流的話:
    不才小弟試回答=    =

    一)
    1.A備胎所有人為乙    自然不及   
    我記得...物未經過買賣轉移    其所有人則還是乙   
    2.既然所有人為乙    丙就無所有權

    2)如果是一千萬一次付的話    則在交付金額時
    就是連同A屋所有權連同轉移    當然是基於交易上
    公平公正原理    但實際情況多半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所有權

    3)這問題我就真的不清楚了=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8條第二項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這是代表及於B車嗎?
  • 我剛看的實例結果是
    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
    丙方都有所有權 因為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
    且買賣已成立 我不曉得對或不對
    在照字面上來解讀 確實是這樣沒錯

    至於第三點 我給妳網址參考
    實在找不到相近的法規
    http://www.moiland.gov.tw/law/chhtml/mainframe.asp?LCID=62&
  • 我也是根據妳的提問
    到網路搜尋相關的資料 順便幫自己加點知識
    並不是我真的懂民法的法規 我剛才的回答
    有部份是來自於奇摩知識庫裡的憑藉
    再加上我自己到其他網站去交叉對證下出來的答案
    我不曉得對或不對 但應該十之八九錯不了
    會再幫妳找找相關的實證 妳自己也要加油點
    回答有抵觸是好現象 這樣才會有愈來愈正確的答案
  • 第三個問題是民834所以可以自由拋棄嗎?
  • 民834是地上權拋棄並非所有權拋棄

    我想應該是依民758經登記才生拋棄效力

    有錯請指正!
  • 一)甲向乙借了A備胎放在自己的B車上,之後甲又把B車連同A備胎賣給丙並交付之,請問:

    依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又此之處分為法律上處分,包含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於此合先敘明。

    1.B車買賣效力是否及於A備胎?
    買賣係屬債權行為,B車買賣之效力是否及於A胎,須視A胎是否為B車之從物。依民法68條第1項規定,從物者,須與主物同屬一人之所有,B車與A胎分屬甲乙所有,A胎自不屬B車之從物。因此,B車買賣之效力不及於A備胎。

    2.丙是否取得A備胎之所有權?
    移轉B車所有權係屬物權行為。A胎不屬B車之從物,已如上述,因此丙不因B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而取得A胎之所有權。
    然而,丙係屬善意,其占有A胎受民法948條之保護,亦得依民法801條取得A胎之所有權。
    又乙因甲之行為而喪失A胎之所有權,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請求關於A胎價值之賠償。


    二)甲有一棟房子,賣給乙價金一千萬,問乙何時取得A屋所有權?

    依民法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甲將A屋賣給乙之後,A屋之所有權並不隨買賣契約生效或乙給付價金而即刻讓與乙。須待甲乙就A屋所有權之移轉有所讓與合意,並在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乙始取得A屋之所有權。


    三)甲有棟房子是A屋,但因經常鬧鬼,甲對外表示願拋棄A屋所有權,則甲何時喪失A屋所有權?

    依民法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拋棄係屬單獨行為,為法律行為之一種。因此甲並不因拋棄之意思表示而即刻喪失A屋之所有權,須待甲向地政機關辦理A屋所有權塗消登記後,始喪失A屋所有權。
  • 到華爾街賣滷味
    謝謝你的解答
    好精確喔∼
  • TO  Honey的小公主

    您是法律人嗎?
    這種東西應該不是您真正遇到的生活問題吧!
    如果是其他系的民法概要,應該不會考實例題才對,
    我看其他系考民法概要都考名詞解釋,考實例題不只是懂法條而已,要有一些法律基礎的體系概念,例如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分等等!
  • 我是法律人
    目前學習民總階段
    才教到原物孳息
    但老師就是很恐怖
    家庭作業期中期末通通實例題
    她的老師是王澤鑑= =+
    連考試分數都是按照國家考試方式下去改>口<
  • 那你們之後就會教權利變動、法律行為的部分了吧,不過如果你們還沒教法律行為,那這些題目你們要怎麼答呀?

    王澤鑑老師的徒弟喔,那很不錯,妳很幸運喔!

    考試分數按國考改,那學期成績呢?如果學期成績是考試原始分數去打的話,那你們班能過的同學民法很強吧!律師考試的錄取平均也不過48-50分左右而已,破60應該可排律師前幾名了!
    我想老師學期分數會加分吧,否則妳們就完了!

    如果要教法律行為了,
    一定要好好學,
    這部分是民法最核心的概念,
    會牽涉妳日後民法的功力,
    要完全了解法律行為,
    妳除了要唸民總以外,
    可以把王澤鑑老師實例題涉及的相關部分都翻出來看,
    雖然很辛苦,但幫助很大,
    一年級的底子很重要,
    好好加油!
  • 那這樣我找到的資訊
    是正確的還是不正確的?
    法律總是這樣相互抵觸 好複雜
  • 到華爾街賣滷味∼
    我們老師以前是台大第一名畢業的唷
    所以相對的要求會比較嚴格吧@@

    對阿 所以我們期中考最高只有四十幾分= =
    老師說只有期中期末考的成績是真實的
    學期總成績是騙人的= =+

    謝謝你唷 我會記住的
    我有翻王澤鑑老師的書
    但是都沒有找到相關的實例題所以才PO上來問大家
  • 小久爸的第一題是對的喔
    第二題適用民法758
  • TO:小久爸
    契約自由原則的確是民法上的一個重要概念,
    然而契約自由原則的契約限定於『債權契約』,
    因為債權契約的效力只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
    對交易安全的影響不若物權契約嚴重,且現代
    商業生活型態多變,如硬性規定債權契約的型
    態,將使商業發展受到限制,因此民法規定,
    債權契約只要不影響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及相關法律的強行規定,債權契約的當事人
    得經由雙方的合意而訂定契約內容。

    然而所有權是一種物權,屬絕對權的一種,
    有對世效力,其效力遠大於債權的相對性,
    其之變動對交易安全影響甚大,舉例來說,
    甲與乙訂有A屋的買賣契約,其只能據該買
    賣契約要求乙履行移轉A屋所有權的義務;
    然而,如果今日甲已經是A屋的所有權人了,
    他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人不得影響或侵犯他身
    為所有權人獨享的所有權內容。有鑑於物權
    效力之大,不得任意擴張這類權利的範圍,
    因此物權的種類及內容的必須由法律嚴格制
    定,不得由當事人之合意而創設。此外又因
    為物權之變動影響交易安全甚廣,因此需要
    讓想針對某物權標的進行交易的人知道,有
    多少權利人在該標的物上享有物權,如誰是
    房屋的所有權人,誰又是房屋的抵押權人,
    因此法律上有了『公示制度』,在不動產物
    權〈如土地房屋所有權〉其公示制度,即是
    『登記』,參與物權變動的當事人,都必須
    前去地政機關變理登記手續,其物權變動的
    法律行為才能有完整的法律效力。日後,如
    有交易大眾,需要關於該物權標的交易資訊,
    也能在地政機關進行查詢,這樣才有保障,
    否則很可能發生,您買了一間房子,交屋後
    才發現這間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了。

    再者,買賣契約的公平正義法律也有顧及,
    最明顯者在於民法264條第1項:「因契約互
    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
    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
    務者,不在此限。」我們將其稱為「同時
    履行抗辯權」,如在房屋買賣契約,買方
    可以要求賣方先移轉房屋所有權,自己在
    給付價金。或者,賣方也可以要求買方要
    給付價金,自己才會移轉房屋所有權,
    這個說白話一點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
    貨」,交錢同時也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雙方都不吃虧。

    法律有時會有相互牴觸的感覺,
    但其實它有它內部的體系,與
    規範意義,了解了就不複雜了。
  • 147258
    147258
    請問到華爾街賣滷味,

    如果甲丙買賣車子時有合意包括該備胎,
    則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有效,
    那麼交付之後,
    依照801、948善意受讓之法理,
    丙取得備胎之所有權。

    這樣子說對嗎?
  • 沒錯,債權契約之生效不以債務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要件。因此備胎雖非屬甲之所有,但他與丙之間針對備胎所訂立的買賣契約依舊有效。

    而後,甲將備胎讓與丙,丙受讓動產所有權,必須以讓與合意與交付為之。此之讓與合意係屬物權契約,物權契約之生效須以讓與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丙並無法因甲之讓與而取得備胎所有權。

    然而丙受讓備胎係屬善意,因此得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而取得備胎所有權,此即『善意取得』。
  • 乙因甲之行為而喪失A胎之所有權,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請求關於A胎價值之賠償。

    請問是184嗎??
    謝謝
  • 沒錯,以184條第1項前段做為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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