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民法買賣部分的人,來幫我解析法條的意思
第349條 (權利瑕疵擔保(一)--權利無缺
出賣人不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第 352 條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
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第 368 條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
,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第 389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第 390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
額。
這些法條是什麼意思,請用白話一點的解析,謝謝
出賣人不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第 352 條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
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第 368 條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
,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第 389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第 390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
額。
這些法條是什麼意思,請用白話一點的解析,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