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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民法買賣部分的人,來幫我解析法條的意思

第349條  (權利瑕疵擔保(一)--權利無缺
出賣人不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第  352  條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
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第  368  條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
,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第  389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第  390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
額。

這些法條是什麼意思,請用白話一點的解析,謝謝   
  • gioz
    gioz
    你是要準備考試嗎?
    建議你找本教科書看或是上課認真聽老師的課,
    因為三言兩語很難把這些都說完。
    這些都是債編的部分,
    所以你應該讀過民總,
    具有基本的概念,
    剛開始可能不好懂,
    但看過兩三遍應該就可以理解的很好了。
    加油~

    ...........................................
    第349條    (權利瑕疵擔保(一)--權利無缺
    出賣人"應"(不是"不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這條適用在物及權利的買賣,
        白話的說就是,賣方必須保證你賣給買方的東西或權  利,不會有第三人跳出來主張說對於這件東西我也有權利。

    →舉例來說:甲是賣方,乙是買方,丙是第三人。
        1.權利為他人所有
            甲賣給乙一台機車,但機車其實是丙所擁有。

        2.權利有定限物權
            甲賣一筆土地給乙,但這筆土地上設有抵押權,甲並未告知。

        3.權利有債權負擔
            甲賣一房子給乙,但其實這房子早已出租給丙。

    →這條成立要件,必須是
        1.權利之瑕疵,須於買賣成立時或之前即已存在。
        2.需買受人不知瑕疵存在〈§351〉。

    →效力:
        準用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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