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命 / 行政院 函 轉載 / 心靈姬湯 / 這些女人都妖言惑眾 /
行政院新聞局 函 受文者:xx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廣四字第0940623652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遍附件: (空白)
主旨:貴公司經營之「TVBS」頻道於民國94年6月19日22時播出之「心靈姬湯」節目,內容涉嫌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請於文到後7日內提出陳述書,逾期不提出,視同放棄陳述機會,請 查照。 說明:一.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規定播送節目。違反者,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5條予以警告;仍不改正者,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二.查「TVBS」頻道於民國94年6月19日22時播出之「心靈姬湯」節目,播出主持人於節目中當場解說現場觀眾之前世情形等超自然方式,經檢舉前述內容恐易致觀眾迷信,涉嫌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三.貴公司如對前開事實持有異議,請於主旨所示期限內,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提出陳述書,述明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逾期視為放棄陳述機會。
局長:姚文智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廣四字第0940623652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遍附件: (空白)
主旨:貴公司經營之「TVBS」頻道於民國94年6月19日22時播出之「心靈姬湯」節目,內容涉嫌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請於文到後7日內提出陳述書,逾期不提出,視同放棄陳述機會,請 查照。 說明:一.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規定播送節目。違反者,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5條予以警告;仍不改正者,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二.查「TVBS」頻道於民國94年6月19日22時播出之「心靈姬湯」節目,播出主持人於節目中當場解說現場觀眾之前世情形等超自然方式,經檢舉前述內容恐易致觀眾迷信,涉嫌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三.貴公司如對前開事實持有異議,請於主旨所示期限內,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提出陳述書,述明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逾期視為放棄陳述機會。
局長:姚文智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