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急) 真的很希望大家能幫幫忙(有人是律師嗎?)

我有一個朋友,他們結婚時有辦宴席請客!
但男方一直沒有帶女方去戶証事務所登記及過戶!
在結婚的這二年多裡,男方一直有外遇,而女方原諒他多次!
但一直到現在女方認不住了,身体也因為過勞而變的不好!
而男方一直沒有任何反應!
今天女方去戶証事務所問了,這樣算是結婚嗎?
對方回:這是算的,雖然沒登記,但只要有人証明,都算!
可是如果現在要離婚的話,要怎麼辦呢?
是要請律師嗎?
因為女方現在想要拿回她應該有的補償...
真的很希望大家能幫忙!因為這個人是我的好朋友!



  • 真的很急
  • 拜託、拜託....

    有人可以幫幫忙嗎?
  • 我覺得你應該可以打去晚晴協會
    或是婦女保護(好像沒家暴也可以)詢問.
    他們都有專業的律師會義務幫忙諮詢的.
    叫你朋友加油喔!!
  • 謝謝妳!
  • 參考
    參考
    依照我們目前的民法規定,離婚要登記才有效,
    所以,妳朋友這種情形要先補辦結婚登記,
    才可以辦離婚登記。
    補辦結婚登記要什麼東西、證件,
    是不是要兩個人一起去辦,這個我就不知道了,
    請自己問戶政事務所。

    假如說,男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也願意離婚,
    那都很OK。
    萬一男方連結婚登記都不願意補辦,
    也不願意離婚,就比較麻煩,要訴請離婚。
    先準備證據,證明確實宴客結過婚,
    諸如:喜帖、宴客照片、照面裡面有穿婚紗、證人等等之類的,
    這樣才能證明婚姻是有效的,這樣也才可以訴請離婚。

    要判決離婚,民法1052條規定幾種理由才可以,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11.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像妳朋友這種情形,外遇多次都原諒,可能不能用第2款,因為1053條有規定:「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妳朋友應該都原諒了(就是事後宥恕)

    因為不能教妳怎麼說,我只能說,用11款的事由,
    這需要一點說法技巧的。

    另外,妳朋友想要什麼補償?贍養費嗎?
    可能要先算一下自己和老公名下各有什麼財產,
    萬一自己財產比較多,老公來一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搞不好還要貼錢給老公唷。


  • 謝謝你!非常感激你們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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