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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撿到手機 罰500元......最高判5年

聯合新聞網  記者呂志明/板橋報導】  廣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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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手機不還給失主,不僅有刑事上的責任,還牽涉民事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問題。

就刑事責任而言可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單純撿到手機據為已有,行為人觸犯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將處500元以下罰金,最常見的案例就是年青人撿到最新、最炫的手機後自己使用,一般而言,檢察官或法官對這類案件多以緩起訴或宣告緩刑。
 
第二種情形則是撿到手機後,拿它撥打電話或利用其SIM卡以自己手機撥打電話,以往這類行為都以觸犯刑法上的詐欺得利罪處理,但近年法院審理類似案件,都依照最高法院88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所做成的決議,以違反電信法第56條罪論,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在民事責任方面,則必須先釐清手機所有權人、持有人及電信業者三方間的法律關係。

首先,就所有權人(失主)與持有人(侵占者)間的關係,所有權人可依民法規定,要求所有物返還,如果對方盜打電話造成損失,還可依侵權關係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其次,為電信業者對持有人的關係,如果持有人將撿來的手機撥打電話,使得電信公司誤以為該公司的客戶在使用而繼續提供服務造成損失,電信公司可依民法不當得利關係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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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撿到手機的人要小心摟~

也不要用撿到的SIN卡打電話...最高關5年

請大家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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